AIDMA法则--“爱德玛”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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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阶段听到百货零售关于零售经验的探讨,百货鼻祖ISTAN很久就在系统开始使用一种AIDMA法则。有机会对营销方式学习一下:
AIDMA法则是由美国广告人E.S刘易斯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消费心理模式,它总结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前的心理过程。消费者先是主义商品及其广告,对那种商品感兴趣,并产生出一种需求,最后是记忆及采取购买行动。
英语为“Attention(注意)——Interest(兴趣)——Desire(消费欲望)——Memory(记忆)——Action(行动)”,简称为AIDMA。
AIDMA(爱德玛)法则也可作为广告文案写作的方式。创作广告文稿,要求能够首先做到引起注意,然后激发消费者的兴趣,进一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加强记忆,最后促成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A:Attention(引起注意)—— 花哨的名片、提包上绣着广告词等被经常采用的引起注意的方法
I:Interest (引起兴趣)——
D:Desire(唤起欲望)
M:memory(留下记忆)
A:Action(购买行动) ——
在营销行业和广告行业,AIDMA法则经常被用来解释消费心理过程。
营销行业的人运用它是为了准确瞭解消费者的心理和行为,制订有效的营销策略,提高成交率。
广告行业的人用它是为了创作实效的广告,实效的广告简单地说就是可以促进销售的广告,它对销售增长是有效的。创造实效的广告,它对消费者经历的心理历程和消费决策,将产生影响力和诱导的作用,也就是在“引起注意→产生兴趣→培养欲望→形成记忆→促成行动”的五个环节,实效广告的信息会一直影响消费者的思考和行为。因此,在创作广告的时候,不是单纯地在进行一种设计艺术的创作,而是一种为了实现商业目标的创作。按照AIDMA法则,思考一下自己创作的广告,是不是在这五个环节能走到最後还能发挥影响力,还是只做到了让消费者引起注意,但不能让消费者产生兴趣。如果在第二个环节就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影响力,那广告可以说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