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
(2022-06-30 14: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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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
行动中的法
社会对法律的作用
法律对社会的作用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
马克斯•韦伯(1864-1920)德国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 被公认为现代社会学和公共行政学最重要的创始人之一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与欧洲资本主义产生的关系
法律体系的类型
韦伯的法律体系的类型学涉及到两组相互对比的范畴,即形式(forma)的与实质的(substantive),合理的(rational)与不合理的(irrational)。
所谓形式的是指运用法律体系内在的标准,它用于衡量法律体系的自主性程度;而实质的是指运用法律体系之外的标准;表明法律体系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即它的非自主性程度。
合理的(rational)与不合理的(irrational)
所谓合理的是指审理案件遵循适用于所有类似案件的某些标准,它用于衡量法律体系所运用的规则的一般性和普遍性;而不合理的是指案件所遵循的标准是个案决定的,没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形式的与实质的
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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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al |
substantive |
irrational |
Formal irrationality (magical ritual) |
Substantive irrationality ( rule by religious leaders, |
rational |
Formal rationality (modern European |
Substantive rationality (English Common law) |
形式不合理的法律体系是与预言和启示相联系的。
形式不合理的法律体系是与预言和启示相联系的。判决不参照任何一般的标准或争端当事人的意见。判决的标准是法律体系内在的,但是是不可知的;观察者无法预测判决,也不知道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决。
实质不合理的法律体系适用可观察的标准,但是它根据特殊案件的具体的道德和实际的考虑。通过事实可能理解这些判决,但是除非产生判例体系,很难使具体案件普遍化实质合理的法律体系运用一系列一般的政策或标准,但是它们是某些法律体系之外的思想体系,例如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在这些法律体系之外的思想是可以理解的范围内,人们可以合理地理解这个体系是怎样发挥作用的。但是,法律之外的命令转变为法律决定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因此,它比前两种体系更容易提出一般的规则,而比逻辑上的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更难以提出一般的法律规则。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不允许个别案件的特殊性干扰规则的适用,规则以理性为基础,能够包容现实世界一切可能的冲突。处理案件只依赖法律内在的标准,而不参考法律之外的因素。与前三种类型的法律体系相比,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具有高度的分化和规则普遍性。因而,它能够预测将要作出的决定。
“逻辑上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指的是:判决依赖于在特殊案件之前就存在的现存的、无矛盾的、一般规则,因而它是合理的;判决的标准是法律体系内在的,因而它是形式的;规则或原则是由依赖于高
形式的与实质的
合理的与不合理的
韦伯对合法性权威的分类
在韦伯的政治社会学中,他把政治体系即合法性的权威分为三种理想类型:传统的、超凡的和法律的统治。
所谓超凡的或克里斯玛的权威,即因为命令是由具有特殊的或典范的特征的人物所发布,组织的成员把命令视为合法的权威。
法律权威与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的联系
韦伯认为,法律权威建立在逻辑上形式合理性的基础上,而逻辑上形式合理性又只能在法律权威的范围内才能建立。
建立了普遍适用性的规范
存在着这样的信念,即法是由抽象的规则组成的一致的体系,法的执行是把这些规则适用到特殊的案件中,并受到这些规则的制约。
“上级”是他自己服从于一个非个人的秩序。
服从的是法律本身而不是社会安排的某些其他形式。
服从是在合理确定的范围内(管辖权)。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对于欧洲的工业资本主义的产生有哪些作用呢?
韦伯认为工业资本主义依赖于资本核算因而是合理的。而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预算、管理和赢利三种方法推动了合理的资本家的活动
预算的方法是指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产生一种相对稳定的法律规则体系对合同交易的参加者提供某种法律权利或保障。这些保障也为合同关系提供了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由于引进某种法律技术而推进了合理的经济行为,这种法律技术是具有高度的可计算性和可预测性的经济体系的发展所必不可少的。
代理法
形式合理的法律体系通过法制主义促进合理的经济活动以达到鼓励某种经济关系的目的。资本所得税按资产规模的赢利赋税促进市场交换活动
对韦伯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争论和批判
东亚问题
法治资本主义
关系资本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