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导读
一、《周礼》的成书年代及其作者
(一)《周礼》的发现经过
《周礼》为汉武帝时河间献王刘德所献。
《汉书·景十三王传》:“献王所得书皆古文先秦旧书,《周官》《尚书》《礼》《老子》之属,皆经传说记,七十子之徒所论。”《汉书》第8册,中华书局1975年版2410页。
为汉武帝时民间所献,出于山岩屋壁,其后便“复入于秘府,五家之儒莫得见焉”。
到东汉孝成帝时,刘向父子奉诏进入秘府校理群书,发现了《周礼》,列入所编的书目《七略》,并用《考工记》替补《周礼》所缺的一章《冬官》。
汉代马融《周官传序》首倡其说。
(二)《周礼》的作者及成书年代
《周礼》的成书年代及其作者是学术界争论不休,迄今未有定论的一桩历史悬案。归纳历史上诸家关于《周礼》作者及成书年代的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意见:
1.《周礼》为周公作,成书于西周初年
2.《周礼》作于西周
3.《周礼》作于春秋
4.《周礼》作于周室东迁之后,战国之前
5.《周礼》成书于春秋战国之际,作者可能是孔子及其弟子
6.《周礼》成书于战国
7.《周礼》成书于汉初,由专人完成
8.《周礼》成书于西汉末年,系刘歆伪造之作
以上诸说前后相差一千余年。
无论《周礼》是何人何时所定,我们都应该承认以下两点客观事实:
其一,《周礼》是一部以官吏制度体系与政治思想体系相结合的有机的理想政治典章,有虚有实;在其思想体系里,兼备了儒法、阴阳等思想。
其二,刘歆大力推举《周礼》,《周礼成为学者研究的重要对象,而且作为传世的政治经典、一种理想官制,在此后的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生活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东汉郑玄为《周礼》《仪礼》《礼记》作注,才有“三礼”。
二、《周礼》的结构
《周礼》全书约45000字。原为六篇,即《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冬官》,因第六篇《冬官》亡佚,补入《考工记》以代之。
《周礼》结构的特点是体例完整、结构严密。
三、《周礼》的基本内容及思想
(一)《周礼》六官的基本职能及治官思想
每篇开头都有一段序(除《冬官》外):
“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
1.六官的基本职能
庞大的官制体系,六官是整个官制体系的中枢。
(1)天官家宰:治典
冢宰,即太宰,为六官之首,尊为百官之长。天官为治官,其主要职掌治典,所谓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周礼·天官宰》)。
(2)地官司徒:教典
地官司徒为教官,其主要职掌教典,所谓“乃立地官司徒,使帅其属而掌邦教,以佐王安扰邦国”(《周礼·地官司徒》)。还主管土地和户口,负责分配土地,收取赋税。
(3)春官宗伯:礼典
春官宗伯为礼官,其主要职掌礼典,所谓“乃立春官宗伯,使帅其属而掌邦礼,以佐王和邦国”(《周礼·春官宗伯》)。具体掌管吉、凶、宾、军、嘉五礼。吉礼为祭祀之礼,凶礼为丧、忧之礼,宾礼为礼宾之礼,军礼为师旅与征役之礼,嘉礼为喜庆之礼。教育、史书文献也是春官的职责所在。
(4)夏官司马:政典
夏官司马为政官,其主要职掌政典。所谓“乃立夏官司马,使帅其属而掌邦政,以佐王平邦国”(《周礼·夏官司马》)。夏官司马所主持的政典,实际是军政,包括:编制军队、出师征伐、训练民兵、校阅部队、征收军赋、管理军需军械,以及掌理国王戎事和田猎等事务。
(5)秋官司寇:刑典
秋官司寇为刑官,其主要职掌刑典。所谓”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刑官之属”(《周礼·秋官司寇》)。体掌管刑法、司法、治安等。不过司寇属宫中的“大行人”以下数职则主要从事外交与礼宾工作。
(6)冬官司空:相当于后世的工部
由于《周礼·冬官》原文早已亡佚,《考工记》的内容是叙述百工及土木建筑之事的:“国有六职,百工与居一焉。”
因此以《考工记》替补的冬官相当于后世的工部。
2.治官思想
(1)定分。
即明确规定各类官员的领属关系及职责权限。“八法”中的“官属”、“官职”、“官常”就体现出了《周礼》以定分治官的思想。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庖人、内饔、外饔、享人、甸师、兽人、渔人、饔人、腊人
医师、疾医、疡医、兽医
酒正、
凌人、醢人、醯人、盐人
凡药,以酸养骨,以辛养筋,以咸养脉,以苦养气,以甘养肉,以滑养窍。
外饔--邦飨耆老、孤子,则掌其割享之事。飨士庶子亦如之。
(2)官联
“官联”即会同众官联合处理。郑注:“谓国有大事,一官不能独共,则六官共举之。”
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3)百官依“法”行事
《周礼》很重视“法”,除了与大宰、大司徒、大司马、大司寇有关的治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刑象之法之外,还有宰夫的治朝之法、大司马的战法、司刑的五刑之法、司盟的盟载之法、典妇之功所掌之妇式之法等,举不胜举。凡邦之大事皆有专法,法出自王。
(4)上计与刑赏
上计,即对官员政绩的考核。刑赏,即根据对官员考核的结果作出相应的奖赏、惩处。《周礼》制定了极其严密的考核官员的制度,官员必须在旬末、月末和岁末的法定时间呈报治绩。此外每隔三年还有一次大计,《大宰》:“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二)《周礼》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思想
在《周礼》中,经济制度是其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作为一部全面阐述官制的政治经典,没有专章论述其经济制度和经济思想,但是在其设官分职的构划中,处处流露出了作者关于经济制度的设想及其经济思想。《周礼》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内容非常丰富,择其要者,有关于人口及劳动力的管理、土地的划分、赋税的收纳、市场的管理等方面。
1.人口及劳动力的管理
《周礼》非常重视人口的管理,设计了一套统计户口和核准户籍的方法,称为“比法”,由小司徒掌管。《小司徒》职云:“乃颁比法于六乡之大夫,使各登其乡之众寡、六畜、车辇,辨其物,以岁时入其数,以施政教,行征令。”
《周礼》规定了户口统计的具体细目,据《秋官·司民》载:“掌登万民之数,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岁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万民之数诏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献其数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
生齿,男孩八月生齿,女孩七月生齿。也就是说,凡是长出牙齿的婴儿以上的人口都必须统计在册,并注明其性别、居住地,每年还要统计出生、死亡的人数,并将其名单呈报主管部门;户籍每隔三年,要进行总考核和复查。
在三年总考核时,小司寇把百姓的总数上报大司寇,大司寇在冬季祭祀司民之神时,把百姓的总数隆重呈献给王,王藏进天府。
2.土地的分配与管理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自然资源,《周礼》设计了非常详细的土地分配方案。
首先,《周礼》明确地强调王是土地的所有者,土地分配、授予的决定权在于王。王将土地授予公卿、士大夫,授予天下普通百姓。《周礼》中的土地可分为王田、采地、封国、农田、场圃、宅田、士田、贾田、牛田、赏田、牧田等等。
其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分配。
其二,并田式的分配方法。《地官·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郑注:“九夫为井者,方一里,九夫所治之田也。”
其三,以劳动力为单位的分配方案。《地官·小司徒》云: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
有休耕,同时还注意改良土地,草人的职责就是掌管改造土壤,使土地变得肥沃,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根据不同的土质种植不同的作物,使地尽其用。
土地税
大多以实物地租的形式完成。《地官闾师》:农民缴纳谷物粮食,种植树木的圃人贡纳草木,工匠贡纳器物,商人贡纳财货,牧人贡纳鸟兽,妇女贡纳布帛。可谓遍及土地上的所有物产。
征收上来的赋税都有其明确的用途。《天官·大府》:邦中之赋供招待宾客之用;四郊之赋供作牲畜的饲料;邦甸之赋供工匠制造器物之用;家削之赋供王赏赐群臣之用;邦县之赋供出使诸侯致送礼物之用;邦都之赋供祭祀之用。
此外,“关市之赋”是对商人征收的各种赋税,以供王膳食、衣服之用。“山泽之赋”是对山泽之民征收的财物,以供丧事之用。“弊余之赋”是对官府法用所余之财征收的赋税,以供王平时赏赐或搜集玩物之用。
劳役
《地官》中的乡大夫具体负责征用劳役。劳役共有徭役、师役、田役三大类。徭役,指征发民工为国家或责族从事劳动。师役,指征发民工修筑军事设施等。田(猎)役,指国王和贵族进行田猎时征发民工。《周礼》规定,征发民工服役,必须从年龄、身高两方面来考虑,同时,都城与郊野的人服役的年龄还应有所区别。《地官·乡大夫》中具体规定为:“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都城里那些贵者、贤者、能者、在官府任职者、老者以及失去劳动力的病人可以免除劳役。
征发劳役的时间根据年成好坏来决定,丰年时间长,歉年时间稍短。《地官·均人》:“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无财赋。”
兵役
《周礼》规定,每家须出一人服兵役,“乃会万民之卒伍而用之”(《周礼·地官·小司徒》),家中其他劳力作为“羡卒”,也即作为士卒的后备力量以供临时之用,“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
军赋
每逢军事行动,每家所出的牛、马、车等。
(三)《周礼》的政权模式
《周礼》既设计了详细的经济制度的诸种方案,也构划了理想化的政权模式。从政体上来看,《周礼》的政权模式既不同于夏商周的贵族政治,也不同于秦汉的君主专制,而是兼具两者的特色。
1王
从《周礼》来看,王高居六官之上,地位最尊,具体而言,《周礼》中的王有效地掌握如下重要权力:
任免权,指王对百官握有任命,罢黜的权力。不仅六官为王所立,六官各自属官的任免权也掌握在王之手中。
立法权,指王设立国家各项法规的权力。《周礼》大宰、大司徒、大司寇等官员在每年正月之吉都要悬法于象魏(宫殿之门),使万民观之;正岁又悬之,使百官观之。这些所悬之法都出自王命。
终裁权,指王对天下重大狱讼案件的最终裁决权。对死刑犯、重案犯的赦免,只能由王定夺,大司寇等主管官员无权决定。
主祭权,指王主持国家重大祀典的权力。在宗法社会中,“国之大事,在祀与戎”,主祭权与政治权力成正比,只有在国家重大祀典中享有主祭权的人,才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周礼》中,祀五帝、礼大神、享献先王等重大祀典的主祭者都是王,大宰只充当王的助祭者,负责戒百官、准备祭器等具体事务。
统军权:指王统帅六军的权力。王在军事活动中处于主帅地位。
王虽然拥有以上诸种重要权力,但在某些重大事件上,并不能一人独断专行,《秋官·小司寇》有“三询”之制:即在国家遭兵寇之难、迁都改邑、无嫡子而选立庶子时,王要“致万民而询焉”。
王的财政开支要受财政制度的制约。无论是王对群臣的正常赏赐——“常赐”,以及“常赐”之外的特殊恩赐——“好赐”,还是王个人的正常财务支出以及王私人爱好所需的开支,都要受到相关财务制度的约束而不能为所欲为。
师氏掌以微诏王。以三德教国子:一日至德,以为道本;二日敏德,以为行本;三日孝德,以知逆恶。教三行:一日孝行,以亲父母;二日友行,以尊贤良;三日顺行,以事师长。
保氏掌谏王恶,而养国子以道。乃教之六艺,一曰五礼,二日六乐,三日五射,四日五驭,五日六书,六日九数。乃教之六仪,一日祭祀之容,二日宾客之容,三日朝廷之容,四日丧纪之容,五日军旅之容,六日车马之容。
司徒之官施十有二教焉:
一日以祀礼教敬,则民不苟。
二日以阳礼教让,则民不争。
三日以阴礼教亲,则民不怨。
四日以乐礼教和,则民不乖。
五日以仪辨等,则民不越。
六日以俗教安,则民不愉。
七日以刑教中,则民不虣。
八日以誓教恤,则民不怠。
九日以度教节,则民知足。
十日以世事教能,则民不失职。
十有一日以贤制爵,则民慎德。
十有二日以庸制禄,则民兴功。
2.国家的行政体制
(1)中央天下与地方的行政规划
《周礼》在行政体制上将天下划分为畿内与畿外两大部分。畿内代表中央,畿外代表地方。畿内,是天下的中心,是方千里的王畿。王畿的中心为方九里的王城。在王城之外的行政区划是以王城为中心,呈正方形辐射的层层相包、大小相套的五级行政区划,由近至远分别为郊、甸、稍、县、,五者分别以百里为界。
乃辨九服之邦国。方千里日王畿。其外方五百里日侯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甸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卫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蛮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夷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镇服。又其外方五百里日藩服。
——《夏官·职方氏》
王都的营建
日至之景,尺有五寸,谓之地中。天地之所合也,四时之所交也,风雨之所会也,阴阳之所和也,然则百物阜安,乃建王国焉,制其畿,方千里而封树之。
——《地官大司徒》
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市朝一夫。
——《冬官匠人》
(2)地方组织
《周礼》中的居民组织共有三类,即比伍法、邻里法和卒伍法。
距王城百里的四郊设六乡,六乡实行比伍法,又称比间法。《地官·大司徒》: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比、闾、族、党、州、乡形成了由下而上层层相套的各级地方组织。每一级组织都设有官吏进行行政管理。
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賙;五州为乡,使之相宾。
六乡之外的六遂实行邻里法。其组织形式,《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酆,五酆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邻、里、鄮、鄙、县形成了层层的各级地方组织。每级组织也都设有官吏进行行政管理。
卒伍法是与军队的编组方式结合在一起的行政组织。六乡和六遂每家各出一人当兵,六乡和六遂各有七万五千家,则各出七万五千人。六乡所出七万五千人建立六军,称正六军;六遂所出七万五千人,也建立六军,称为副六军。
《地官·小司徒》:五人为伍,设伍长;五伍为两,设两司马,管二十五人,由中士出任;四两为卒,设卒长,管一百人,由上士出任;五卒为旅,设旅师,管五百人,由下大夫出任;五旅为师,设师帅,管二千五百人,由中大夫出任;五师为军,设军将,管一万二千五百人。
媒氏掌万民之判。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书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凡娶判妻入子者,皆书之。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凡嫁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禁迁葬者与嫁殇者。男女之阴讼,听之于胜国之社。其附于刑者,归之于士。
3.刑典治国,重教明耻,刑并施
秋官·大司寇
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日刑新国用轻典,二日刑平国用中典,三日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一日野刑,上功纠力;日军刑,上命纠守;三日乡刑,上德纠孝;四日官刑,上能纠职。五日国刑,上愿纠暴。以圜土聚教罷民,凡害人者,真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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