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的“卖淫嫖娼”PK 官员接受“性贿赂”
(2010-02-24 03: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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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是辣舞性贿赂卖淫嫖娼助人为乐 |
分类: 杂侃天下 |
首先我“爱是辣舞”简短介绍一下三个案例,都是近日相当多网站转载的新闻:
七个月的孕妇欧某因为误了火车,导致身上剩下的钱不够再买一张票,打算卖手机时,被长途车站专门给人熟悉的车拉生意的杨某发现,并费了不少周折才购买到了次日的车票(68元一张)送给欧某,后来杨某提出开一个房给孕妇休息,次日乘车,孕妇考虑到无亲无故无依无靠没有地方可再呆一天,认为对方开房的目的就是为了和她发生关系,觉得这样一来就不欠人情。于是当天下午和晚上发生了三次关系,次日清晨肚子疼痛导致早产,最终事情浮上水面,因为他们两人之间存在金钱与肉体的关系,警方初步认定他们的行为时卖淫嫖娼。
疑点:1.孕妇如果从未有过孕期性行为的经历,显然知道这样做是极其危险的。
2.即使有过孕期性行为经历,属于自愿,那么曾经赠与一张车票,并开了房间给孕妇休息至次日,怎么说这区区68元的一张车票也不能算是嫖资,倒更像是助人为乐,对方以身相许。
3.如果这样认定,卖淫嫖娼也就太多了,连给酒吧里某女士买一杯洋酒喝了以后发生了性关系都可以定性为嫖娼?
4.事情没有定性之前,我们经常可以听到新闻里“警方正在调查,不方便透露案情”,怎么这个案情迅速查清楚并且公布了?只能说“涉嫌”。
二、男子租女友过节后一夜情女方要加钱涉卖淫
男子日租三百租女友回家过年假扮新娘,事先约定如果有超过若干次数搂抱亲吻都要加100元,结果两人被送入同一间房并且发生了一夜情,回来以后女方想多素要1000元,两人因此起了纠纷,涉嫌卖淫。
疑点:1.租用模特租用摄影师租用司机都是给予劳务费都是正常的勤劳致富,如果发生了性关系就变成了卖淫嫖娼么?
2.一夜情本来是自愿的,约定如果有亲嘴拥抱都超过一定次数都会加钱,多收费本来就是他们的私事,警方何必把他们都抓了?
3.那么只要有给予佣金的雇佣关系,发生了性行为都要算做卖淫嫖娼?那普天之下,“卖淫嫖娼”的人只怕要装满拘留所。
4.假戏真做或者是情不自禁,你情我愿,第二天为女人买一碗牛肉面这难道也叫“卖淫”?
三、捞人者行贿不择手段性贿赂拉拢民警
某民警收钱帮忙把犯人从“号子”里设法保出来,先后收了他人6.3万元,并且对方还为他从发廊叫了“小姐”享用并且付费,被称之“性贿赂”。
疑点:1. 什么叫“性贿赂?”
2.什么叫“性贿赂?”
3.什么叫“性贿赂?
4.什么叫性贿赂?
我们可以从三个事例里清楚地看到,如果一个车站的“掮客”买了几十元的车票送给孕妇,并且不是事先要求而是对方主动“还情”的状态下发生了关系,被“初步认定”为“卖淫嫖娼”;一个男子租女友回家过年因为两人一时冲动并且自愿情况下发生了关系,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而贪官们享受别人买单的二奶,享受别人买单的小姐,都不叫“卖淫嫖娼”,而叫“受贿”,女职员主动向上级投怀送抱以获得更多的地位和金钱,那叫“权色交易”,不叫卖淫嫖娼,根本就不在违法犯罪之列。
要么是传统的“卖淫嫖娼”(治安违法行为)的定义应该重新修订一下,要么就应该增加一个“性贿赂罪”,因为有些贪官享受别人赠与的女人根本就没有花钱,上司也没有承诺或者具体兑现给女下级具体数额的金钱,这样是否真的成为了法律盲区?
于是,可怜的弱势群体们只要有发生关系前后有“赠与”行为就“卖淫嫖娼了”,某人捡到巨款拾金不昧女失主感动之下以身相许也叫“卖淫嫖娼”了,而贪官即使收了巨款,并且睡别人买单过的“小姐”,也不是“卖淫嫖娼”,因为他们没有付钱!?这是个什么道理!?请法学专家们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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