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情医号脉 |
武松侵犯了隐私!大家的知情权在哪里?
作者: lover[16485888] 2005-07-17 21:18
首先在写贴的时候,我就知道我的2B中华牌铅笔没戏了。
什么叫隐私权? 首先我就要提出隐私权的相对论,当然,法官们也许知道,也许不知道。
隐私权是可以被剥夺的,也就是说,当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隐私权常常被实际上地剥夺掉,这是屡见不鲜的!
监狱里探监,即使你再不情愿,你也是被监视着的,你和监狱里犯人的对话,也是被监听的,换个说法,监狱里的澡堂和牢房,也都是有监视器的,这个时候,你没有了隐私权,因为你没有资格讲什么隐私权的!同理,在商场里购物或者在某写字楼里给安全监视器照到,你也是没有肖像权可言的,若有,某些法官可以打一些官司,估计不用上论坛里管闲事,就可以吃饱喝足,脑满肠肥了。
现在先说说IP地址,大家对这个比较感兴趣,IP地址的所有权:IP地址是电信局分配给你的,而不是你自己要什么就是什么,也就是说,并且,IP地址不管是动态的还是固定的,那都不是你个人的,只是给你什么就是什么,下次换了别的,你只有干望着,只因为你没有为IP地址付钱,当然,为IP地址买过单的又除外,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只有为IP地址买过单,并且永远要用这个IP地址的,才可以说有租用权,其他的,都是网络共同财产,属于电信运营部门所有。(当然,我也不讳言有些疯子,会跑到电信局大闹,说某IP就是自己的,永远是自己的,怎么昨天给一个,今天又不是昨天那个了)。IP地址和电话号码有什么不同呢?就是不确定性,一个电话号码给了你,只要你交钱,就总是不变的,除非面临升位,可IP地址就不同了,况且IP地址并不是隐私。
为什么IP地址不是隐私呢?因为IP地址并不能和某个具体的人挂钩,也不可能为大家所知道,众所周知,报纸上常有这样的报道,北京市民张三,早上出车连闯三个红灯……(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请注意,张三是一个名字没错,也确实有人叫张三,但既然是化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已,并没有具体指出该人到底真名是谁,家住哪里,年龄,身高,相貌,生活习惯,两性隐私,均没有触及,所以,将化名张三用来说事,并不造成对张三的侮辱和隐私泄露。
同理,某个IP地址,并非生活里的门牌号码,只是一个上网的电脑的临时代号,就象论坛的游客一样,是电脑被电信运营部门临时给的一个代号,退一万步讲,也只是某台电脑的“隐私”,而不是人的隐私,任何非电信相关工作人员,都无从知道该电脑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也不知道使用者是谁,更不知道使用者的性别,年龄,体形,两性隐私,姓名,住址。请问,电脑的一个临时代号给大家说出,只不过是电脑的一个化名,什么时候又成了人的隐私了?
说说聊天记录吧,我觉得聊天记录可以贴!首先在管理仲裁第一次弹劾案件里,聊天记录就被作为证据而公开,所以任何和案件相关的证据公开,也是体现法律公开原则的一种先进性。再其次,聊天记录的所有者是谁?显然是两个人共有的,注意,是一人一份,别人把话说给了你,泼出去的水,是收不回来的,每个人拥有版权的,只是自己电脑上的那份聊天记录,对别人说出去的,就不拥有其所有权,就如同赠送关系,一旦送出,就不再是自己的了,既然不是自己的,怎么用,那就和自己无关了。
换而言之,两个人的聊天,自然两个人对聊天记录都具有所有权。若是觉得某些话见不得人,见不得光,那么当时就不要说!美国法律里规定,“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会作为呈堂证供”,就是这个道理,你要和别人聊天,你把话说出去了,自然就是可以说的话,在没有经过特别交代,这个话绝不能为外人所知这个约定的前提下,默认就是对方可以公开之。要不想别人公开,有本事就不说啊!(当然,最好去公证员那里公证一下,这个约定或者合同,才有法律效应。)
至于是不是隐私,就看个人自己的理解了:) 什么叫隐私? 女同志的三围应该是隐私吧?但各个网站上的星星们的三围,大家不都看的清楚的很吗?那三围数据怎么来的?是估算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说的?还是经过测量的?从三围被公开,并且被允许,我们认为“隐私”的定义应该重新修订。我们得到以下结论:1。隐私,就是自己事先约定好的,不能公开的。 2。隐私,就是会使看了的人能够直接找上门对上号的那种资料 3。隐私,在司法程序和检举程序里无效。
第一条,和聊天记录有关,若是交谈两人约好不能披露,再说出去,就构成侵犯隐私,没有约定,就不构成,因为这些语言,并没有被规定成为隐私的内容,故,不存在侵犯隐私。
第二条,适合于IP地址,有了IP地址,除了司法电信机关,并不知道该IP地址代表着什么,并且更有很多IP地址是无数人公用的,每个人都不对这个IP地址具有所有权,一个没有个人所有权的东西,固然不是隐私,你可以说你吐出去已经蒸发的一团痰迹是你的,但你不能说你拉到河里一泡尿,整条河就是你的了。
第三条,在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你是否在现场,你的个人收入,你的存款实名,你的指纹,你的照片,你的住址,均不成为隐私,必须如实提供,并且你的罪行,你贪污的金额,你关系网中的各个人物,均不具有隐私权,而是作为证据和必要资料必须提供。 某法官,请问你是否经历过这样一个场景,在开庭时,问犯罪嫌疑人姓名,他回答,“这个是我隐私”,不知道你会不会点头称喏?
最后说一点点,中国人有句古话,叫“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又有一句古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还有一句话叫“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有一句古话说“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所谓“隐私权”解释的够清楚了吗?凡是见不得人的坏事,就是要揭发和暴光!
各位懂法的同志,问一句,揭发贪污,是侵犯隐私吗?电信部门提供违反规定的IP地址给相关机关,是侵犯隐私吗?说最搞笑的一个例子,武松告诉武大郎他老婆偷了人,也是侵犯了西门庆和潘金莲的隐私吗?大家的知情权在哪里?
2B铅笔,小马自己用吧。
作者: lover[16485888] 2005-07-17 21:18
首先在写贴的时候,我就知道我的2B中华牌铅笔没戏了。
什么叫隐私权? 首先我就要提出隐私权的相对论,当然,法官们也许知道,也许不知道。
隐私权是可以被剥夺的,也就是说,当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时候,隐私权常常被实际上地剥夺掉,这是屡见不鲜的!
监狱里探监,即使你再不情愿,你也是被监视着的,你和监狱里犯人的对话,也是被监听的,换个说法,监狱里的澡堂和牢房,也都是有监视器的,这个时候,你没有了隐私权,因为你没有资格讲什么隐私权的!同理,在商场里购物或者在某写字楼里给安全监视器照到,你也是没有肖像权可言的,若有,某些法官可以打一些官司,估计不用上论坛里管闲事,就可以吃饱喝足,脑满肠肥了。
现在先说说IP地址,大家对这个比较感兴趣,IP地址的所有权:IP地址是电信局分配给你的,而不是你自己要什么就是什么,也就是说,并且,IP地址不管是动态的还是固定的,那都不是你个人的,只是给你什么就是什么,下次换了别的,你只有干望着,只因为你没有为IP地址付钱,当然,为IP地址买过单的又除外,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只有为IP地址买过单,并且永远要用这个IP地址的,才可以说有租用权,其他的,都是网络共同财产,属于电信运营部门所有。(当然,我也不讳言有些疯子,会跑到电信局大闹,说某IP就是自己的,永远是自己的,怎么昨天给一个,今天又不是昨天那个了)。IP地址和电话号码有什么不同呢?就是不确定性,一个电话号码给了你,只要你交钱,就总是不变的,除非面临升位,可IP地址就不同了,况且IP地址并不是隐私。
为什么IP地址不是隐私呢?因为IP地址并不能和某个具体的人挂钩,也不可能为大家所知道,众所周知,报纸上常有这样的报道,北京市民张三,早上出车连闯三个红灯……(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请注意,张三是一个名字没错,也确实有人叫张三,但既然是化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已,并没有具体指出该人到底真名是谁,家住哪里,年龄,身高,相貌,生活习惯,两性隐私,均没有触及,所以,将化名张三用来说事,并不造成对张三的侮辱和隐私泄露。
同理,某个IP地址,并非生活里的门牌号码,只是一个上网的电脑的临时代号,就象论坛的游客一样,是电脑被电信运营部门临时给的一个代号,退一万步讲,也只是某台电脑的“隐私”,而不是人的隐私,任何非电信相关工作人员,都无从知道该电脑的所有权到底是谁的,也不知道使用者是谁,更不知道使用者的性别,年龄,体形,两性隐私,姓名,住址。请问,电脑的一个临时代号给大家说出,只不过是电脑的一个化名,什么时候又成了人的隐私了?
说说聊天记录吧,我觉得聊天记录可以贴!首先在管理仲裁第一次弹劾案件里,聊天记录就被作为证据而公开,所以任何和案件相关的证据公开,也是体现法律公开原则的一种先进性。再其次,聊天记录的所有者是谁?显然是两个人共有的,注意,是一人一份,别人把话说给了你,泼出去的水,是收不回来的,每个人拥有版权的,只是自己电脑上的那份聊天记录,对别人说出去的,就不拥有其所有权,就如同赠送关系,一旦送出,就不再是自己的了,既然不是自己的,怎么用,那就和自己无关了。
换而言之,两个人的聊天,自然两个人对聊天记录都具有所有权。若是觉得某些话见不得人,见不得光,那么当时就不要说!美国法律里规定,“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将会作为呈堂证供”,就是这个道理,你要和别人聊天,你把话说出去了,自然就是可以说的话,在没有经过特别交代,这个话绝不能为外人所知这个约定的前提下,默认就是对方可以公开之。要不想别人公开,有本事就不说啊!(当然,最好去公证员那里公证一下,这个约定或者合同,才有法律效应。)
至于是不是隐私,就看个人自己的理解了:) 什么叫隐私? 女同志的三围应该是隐私吧?但各个网站上的星星们的三围,大家不都看的清楚的很吗?那三围数据怎么来的?是估算的,还是当事人自己说的?还是经过测量的?从三围被公开,并且被允许,我们认为“隐私”的定义应该重新修订。我们得到以下结论:1。隐私,就是自己事先约定好的,不能公开的。 2。隐私,就是会使看了的人能够直接找上门对上号的那种资料 3。隐私,在司法程序和检举程序里无效。
第一条,和聊天记录有关,若是交谈两人约好不能披露,再说出去,就构成侵犯隐私,没有约定,就不构成,因为这些语言,并没有被规定成为隐私的内容,故,不存在侵犯隐私。
第二条,适合于IP地址,有了IP地址,除了司法电信机关,并不知道该IP地址代表着什么,并且更有很多IP地址是无数人公用的,每个人都不对这个IP地址具有所有权,一个没有个人所有权的东西,固然不是隐私,你可以说你吐出去已经蒸发的一团痰迹是你的,但你不能说你拉到河里一泡尿,整条河就是你的了。
第三条,在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你是否在现场,你的个人收入,你的存款实名,你的指纹,你的照片,你的住址,均不成为隐私,必须如实提供,并且你的罪行,你贪污的金额,你关系网中的各个人物,均不具有隐私权,而是作为证据和必要资料必须提供。 某法官,请问你是否经历过这样一个场景,在开庭时,问犯罪嫌疑人姓名,他回答,“这个是我隐私”,不知道你会不会点头称喏?
最后说一点点,中国人有句古话,叫“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又有一句古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还有一句话叫“身正不怕影子斜”,还有一句古话说“不是不报,是时候未到”,所谓“隐私权”解释的够清楚了吗?凡是见不得人的坏事,就是要揭发和暴光!
各位懂法的同志,问一句,揭发贪污,是侵犯隐私吗?电信部门提供违反规定的IP地址给相关机关,是侵犯隐私吗?说最搞笑的一个例子,武松告诉武大郎他老婆偷了人,也是侵犯了西门庆和潘金莲的隐私吗?大家的知情权在哪里?
2B铅笔,小马自己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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