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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天天读(五)—新条例出台:摊贩可获营业执照

(2009-07-23 14:01:23)
标签:

法律

摊贩

个体工商户

流动商贩

戴斌

教育

分类: 申论热点话题剖析

热点话题天天读(五)——新工商条例出台:摊贩可能获得营业执照

备注:城市摊贩问题已经是申论和面试题中的常考话题,戴斌老师在这几年的课程中也多次重点谈到这个话题。目前这一话题在国家政策上有大的变化。2009年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这就意味着,多年来以非法身份存在于城市大街小巷的流动商贩将很可能从此获得官方认可,得到那张合法的经营执照,争议接踵而来。中宜教育的戴斌老师将归纳目前的矛盾双方的依据所在:

                     热点话题天天读(五)—新条例出台:摊贩可获营业执照

 

反对的依据:(1)流动商贩合法化将是城市管理不能承受之重。如果真的要这么做,将会鼓励无固定场所的经营行为,城管的执法难度将明显加大,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将成倍增加。

(2)给流动商贩营业执照可以减轻小商小贩的经营成本,在全球经济危机、国内就业压力增大的背景下有积极的意义,应该是一项权宜之计,暂行一段时间之后就废弃,而不应该写进条例,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来执行。

(3)“公共空间是属于全体公民的,不能让给某一特定的阶层、群体。如果允许流动商贩合法经营,城市的公共空间秩序将会陷入混乱,无法管理。即使一定要这么做,也一定要限制条件,比如允许生活困难的家庭申领这样的营业执照,而不能面向所有的人。

(4)在《条例》中并没有将个体摊贩的经营场所规定在内,这就很容易出现无人管理的现象或者引起“多个婆婆”管理的纠纷。而且,不登记经营场所,出现问题时,无论这些个体摊贩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将缺乏起诉的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是以其居住地、法人以其住所地作为其管辖权确定的依据。

 

支持的声音:(1)流动摊贩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对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2)流动摊贩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势必更加规范。但是城管部门还要对他们进行市容等方面的管理,工商和城管应进行一定的职责划分。

(3)给予流动摊贩合法身份,体现了监管思路从堵到疏的巨大转变

(4)城市摊贩都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不具社会危害性。如果辅之以适当的疏导性管理,流动摊贩在满足市民需要、方便消费方面是一种非常好的补充。但城管部门在执法中一律取缔,动辄没收经营工具,端人饭碗,不遵守执法程序、执法生硬粗暴的现象屡屡发生,自然会激化与流动摊贩之间的矛盾。

(5)流动摊贩的存在合情合理,却不合法。目前的《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个矛盾,给流动摊贩一个合法的、有保障和受扶助的经营环境,有助于鼓励弱势群体自主创业,开创一条通畅的就业渠道,当然也有助于缓解城管部门与流动摊贩之间的尖锐矛盾。

 

新闻链接:

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

     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1日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劳动者协会是个体工商户组成的社会团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自律,促进个体经济的发展。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个体工商户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并缴纳会费。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工商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年度验照手续。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主动上门验照等多种便捷方式为个体工商户提供验照服务,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gtgs@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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