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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国家及地方招考公告 |
一、招考原则
二、招考批次及时间安排
(一)上半年招考时间安排。
4月21日前招考单位上报招考计划, 4月29日发布招考公告,5月25日笔试,6月6日资格初审,6月10日面试,6月15日体检。
(二)下半年招考时间安排。
9月30日前招考单位上报招考计划,10月30日发布招考公告,11月23日笔试,12月5日资格初审,12月9日面试,12月14日体检。
上述时间安排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招考单位、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单位。
招考单位主要是除公安系统外尚有行政编制或行政执法编制空缺的各级机关(含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有事业编制空缺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各招考单位在今年两次招考中原则上各补充目前编制空缺数的40%以下职位。
(二)招考范围及对象。
面向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上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毕业以上人员公开招考。
招考对象分为“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2008年(上半年招考)或2009年(下半年招考)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和2007年(上半年招考)或2008年(下半年招考)暂缓就业毕业生;“社会人员”是指除“应届毕业生”外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人员。
非深圳户籍(生源)报考者须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及学士以上学位。非深圳户籍的留学归国人员须有硕士以上学位。
深圳生源和深圳院校应届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其它职位条件的面向社会人员的职位。
留学归国人员报考公务员,报名时毕业不超过1年的视为应届毕业生,超过1年的视为社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报考公务员,须取得国家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并有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且符合职位条件要求。
参加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1年内报考公务员,不受招考对象类别限制。
(三)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18至35周岁(上半年招考为1973年5月1日至1990年4月30日期间出生;下半年招考为1973年11月1日至1990年10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备招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004年以来在招考公务员过程中被认定有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现役军人、被辞退未满5年的公务员,我市在职公务员以及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不得报名。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所在单位的职位。
四、招考职位设置要求
为加大面向基层招录公务员的力度,上半年全市党群系统计划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有本市街道、社区工作经历的人员招考。党群系统各招考单位招考有2年及以上本市街道、社区工作经历人员的职位比例不得低于50%。上报招考计划时在资格条件栏注明“有2年及以上本市街道、社区工作经历”,报市委组织部审定。面向本市街道、社区招录公务员,除了对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外,其他职位条件如专业等也要符合招考职位的要求。
招考具有2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人员的职位比例不得低于50%。招考对象为应届毕业生的职位中面向市内户籍的比例不得低于60%。
街道综合执法职位可设置仅限男性报考,但比例不得超过同一街道内该类职位的70%。
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职位,招考专业须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的一级学科设置或者不作限制。其它职位,招考专业须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专业目录的一级和二级学科设置或者不作限制。
五、招考办法
本部分内容主要根据上半年招考时间安排制定,下半年招考根据既定的时间安排做相应调整,届时另行通知。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以下简称“招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我市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委托市考试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
(一)审定招考计划,制定招考公告。
1.招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招考单位申报的招考计划。各招考单位须于4月21日前申报招考计划(表格在市人事局网站“公务员”栏目“业务表格下载”处下载)。招考计划包括招考职位、拟录人数以及所学专业和年龄等资格条件。
2.招考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同意的招考计划,并制定招考公告。
(二)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主管部门于4月29日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以及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和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等媒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招考对象、招考条件、报考时间和方法、笔试、资格初审、面试、体检等有关程序和要求。
(三)报名。
采取网上报名方式,委托市考试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制定。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到5月17日,报名成功的于5月20、21日在网上打印准考证。每位考生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
(四)笔试。
1.委托市考试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笔试及阅卷。要求统一命题制卷、统一考试时间。
2.采取分类笔试。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职位列入行政执法类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下同),其他职位列入综合管理类考试。行政执法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行政执法知识两科,综合管理类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3.笔试时间:5月25日(星期日)
上午:08∶00—09∶30
笔试地点由市考试指导中心统一安排,在准考证上注明。
4.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试和申论/行政执法知识各占50%的比例合成,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笔试合格线由招考主管部门划定。
5.市考试指导中心依据划定的笔试合格线及考生笔试总成绩确定笔试合格考生名单。
对笔试合格的考生,市考试指导中心依笔试总成绩分数高低排序确定各职位考生名次,并按以下原则确定考生的资格初审类别:
A类:笔试合格且名次在职位拟录名额3倍范围内的考生。此类考生应到现场接受资格初审;
B类:笔试合格且名次在职位拟录名额3倍范围以外、5倍范围内的考生。此类考生暂不具备初审资格,但具有递补资格至初审结束;
C类:笔试合格且名次在职位拟录名额5倍范围以外的考生。此类考生暂不具备初审资格,建议开通通讯工具,留在深圳等候可能出现的递补资格至初审结束;
D类:笔试不合格的考生。此类考生不具备初审资格。
6. 6月3日在招考主管部门和市考试指导中心网站上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以及考生的笔试成绩、名次和资格初审类别。
(五)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由招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取集中审查方式,于6月6日进行。
进入资格初审的考生(A类考生)须本人到现场接受资格初审。经审查合格,确定为面试人选,发放《面试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同一职位笔试总成绩由高至低的顺序,从递补人选(B、C类考生)依次递补进行审查,直至面试人数达到拟录名额的3倍或所有笔试合格考生均审查完毕。考生未能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
资格初审工作方案由招考主管部门于6月3日与笔试成绩一并公布。考生资格初审时须提供的材料清单在招考公告中明确。
(六)面试。
面试由招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委托各区按要求组织本区的面试工作,统一于6月10日进行。面试地点在资格初审发放的《面试通知书》上具体注明。
采取分类面试。综合管理类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行政执法类面试采取情景模拟方式。面试试题由招考主管部门统一命制。
每个面试考官组由10人组成,其中考官7人(含主考官1人),监督员、计分员、核分员各1人。其中2名考官(含主考官)由招考单位委派,另5名由招考主管部门负责交流安排,并以抽签方式决定分组。面试考官将在考官库中随机抽取。
面试将按照制定的面试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则进行,原则上同一职位的考生安排在同一考官组用同一套试题进行。
面试工作邀请市监察局有关人员进行全程监督。
(七)体检。
体检由招考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体检人选的确定。
面试结束后,按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60%和40%计算总成绩。各职位依考生总成绩高低顺序,按该职位最终录用名额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笔试成绩高的确定为体检人选。
各职位最终录用名额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X代表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Y代表该职位拟录用人数, Z代表该职位最终录用名额。
(1)X≥3Y,则Z=Y(X>3Y是指末位考分并列的情况);
(2)若X<3Y,且X/3刚好为整数则Z=X/3;
若X<3Y,且X/3不为整数,则Z为X/3+1取整数位,其中若取整后Z=1,则要求考生总成绩须达到60分。
体检人选名单将于6月13日在招考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
2.体检时间和地点。
体检将于6月15日上午8点进行,地点待确定后与体检人选名单一并公布。
3.体检结果于6月17日通知各招考单位。
(八)资格复审、考察及公示。
对于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各招考单位在接到体检结果后的15天内完成资格复审和考察,并于7月2日前将复审及考察是否合格的结果报招考主管部门。对于考察不合格或出现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考生,招考单位需出具书面材料一并上报备案。
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招考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7天,时间为7月4日至10日。
(九)录用。
公示期满,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由各招考单位在公示结束的一个月内,按职责分工向招考主管部门申报录用审批材料。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需由招考单位提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招考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推迟审批期限,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中央要求对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安排基层锻炼的精神,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将安排基层锻炼,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七、有关要求
(一)各招考单位要按本实施方案要求合理设置招考职位条件,不得随意限制或放宽职位条件要求,更不得设置与招考职位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要体现公开、平等的原则,严禁“因人设考”、“度身定做”的行为。除特殊职位外,一般不得作性别、身高限制。对不按规定设置招考职位或随意限制、放宽职位条件的,招考主管部门将按规定更改或取消该招考职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以及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实行减免有关考务费用政策。报名考试费用由市考试指导中心负责减免,体检费用由招考单位承担。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申请减免,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申请减免,由市考试指导中心和招考单位审核确认。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招考单位及考务组织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做好各项工作。要严肃考风考纪,杜绝不正之风,确保招考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