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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之公器怎能形同儿戏

(2010-11-27 04:43:31)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评

国之公器怎能形同儿戏

李牧

国家法规,是国家公器之一,服务公众保障社会。国之公器当然不能形同儿戏。国家质检总局有关“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的增删,却实实在在是场儿戏。

11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自当天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删除了此前备受争议的在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有关规定。

疫情防治,特别是艾滋病这种目前尚属绝症的传染病控制,是国家公共安全的大事。国家质检总局做为口岸疫情防治的国家职能部门,当然可以通盘考量,增减相关疾控措施。当年增加这项规定时,出于什么考虑这次没有说明,但这次删除这一措施,理由居然是“民众认为回国检艾滋的规定使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而且有的还担心会出现健康问题。”

国家法规以“不扰民”为出发点,立场值得赞扬,可惜疾控工作首要出发点应是公共安全,然后才是不扰民。“归国手续复杂化,过关时间和费用增加”这三点所提出的,全是操作性的问题,并不涉及该项措施是否必要。一项措施确有必要但操作不便,应从操作方法考虑,如何减化环节缩短时间降低费用;该项措施如无必要,也应说明原委才可向公众征求意见。现在就因操作不便,就一删了之,同样理由安检要不要取消?签证要不要取消?海关要不要取消?

这次要修改的《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于2007年5月30日审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回答管理办法公布3年半以来最引起争议的问题:涉嫌国籍歧视。该办法第九条“境外居住1年以上中国公民回国必须进行艾滋病检测”这一条款仅强制检验中国公民。相应的第十一条:“申请来华居留的境外人员,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健康体检,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含艾滋病检测结果的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比较之下,中国公民境外居住1年后入境即强制检验艾滋病,外国公民如果不是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手续,就与艾滋病检验无关。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现在怎么修改是一回事,这一条款执行到什么程度又是一回事。笔者认识的人近年颇有出入境者,既没有被询问是否在境外居住一年以上,更没有被强行来上一针以确定是否有艾滋病。这一管理办法是否形同虚设,实在是一个疑问。

一项国家法规,设立时没有广泛征求意见,公布后屡受各种争议指责,设立不到4年就要大修大改,只能让人觉得形同儿戏。与此同时,最最关键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始终没有回答:如何在口岸展开艾滋病防治工作?

不扰民不歧视不添麻烦,这些出发点都是好的,是非常好的。但这些仅是法规设立时必需考虑的事项,并不是立法的目的。国家质检总局的首要任务是建立疾控防线,现在一条法规今儿设明儿删,然后向公众征求意见。质检总局似乎不明白,公众最想知道的是:贵局到底要怎么在口岸防治控制艾滋病?我们的安全系于贵局之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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