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中一些问题的思考
(2015-11-30 14:5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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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借贷信息服务指导意见 |
分类: 互联网金融 |
11月27日下午由都市快报快房传媒和有赞商城联合主办的《互联网金融领袖论坛》在黄龙饭店举行,中行、农行、恒丰银行和江苏银行以及浙江联合社区金融、微贷网、十六铺金融、连资贷、点点搜财和聚有财等众多银行和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士齐聚现场。
在“2015中国(杭州)互联网金融领袖论坛”上,浙江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院副院长李有星发表了主题演讲,“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法律法规的不断落地,网贷平台如今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它们究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这些都是所有平台,乃至行业值得思考的问题。”他认为,在当下的政策和市场环境下,应对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平台作出创新性的法律制度构建,让这些平台在可生存的情况下谈行业发展和规范。
今年7月18日,人行等十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了定位、对其业务范围、业务规则进行规范,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各类平台所属的监管部门。
在李有星看来,《指导意见》中,争议最大的是网络借贷(P2P)服务平台的定位、业务范围、增信范围、债权转让、资产管理服务等问题的具体规则。
“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平台本身不经营金融业务,而是为金融业务提供服务,要对这类平台的准入采用备案制和负面清单制。”在李有星看来,平台将普通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投资时,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要对投资人负责,因而放贷人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此前,业内曾一度盛传网贷平台监管细则即将落地,并称细则将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注册资本金作出具体要求,尽管该说法至今尚未得到证实,但仍引发不少平台的担忧。
对此,李有星认为,考虑到平台安全与普惠服务两者平衡,其准入注册资本要求不宜过高,一般在1000万元左右为起点,上限不限。“应对没有到达最低注册资本的互联网融资服务中介平台不予备案登记,并将其纳入负面清单名录内供社会公众评判。但其融资服务活动也不能被认为是非法经营,而是有资格瑕疵的经营主体。”
“而对于资本实力强、有技术能力、风险控制管理能力、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的融资服务平台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赋予其特许经营业务。”李有星举例说,如平台的放贷、增信、资产转让、理财服务业务等,可实现有条件的平台综合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