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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方绍伟先生的几点质疑

(2016-12-28 17:53:11)

 

 

1、“解决外部性”还是“应对外部性”?

 

您说“难道就因为不能假定政府有权力且有能力去公正地界定产权,我们就干脆不解决雾霾之类的外部性问题了?”

 

我认为,对于外部性,人们以自己认为最经济的方式应对,我确实不是把外部性作为一个公共事件加以解决的思路,有意把“解决”与“应对”分开,但我也不否定人们会自发地组织起来通过公共治理的方式“解决”外部性,这种方式,由于其自发性,也可以视为“市场的”。这种方式不是首选,当然选择什么方式还是要由当事人决定。

 

对于于丹,我认为她带有“要求”的意思,比如要求人们如何如何…,而我是说人们会如何如何。

 

2、财产权与分配权问题

 

“完全根据政府或经济学家自己的‘成本计算’来确立产权”是指对“物”的产权界定,而不是对您说的“人力资本产权”的界定。我当然不否认有关人的权利是由契约、法律等确定的。“把正当性问题变成了一个与当事人的成本无关的问题了”也是指“物”的权利的界定,而不是对人来说的。

 

“分配权”这个说法有点奇怪,我没有使用这个概念,也未曾意识到有分配权。我认为这个概念的使用只会导致混乱,如您说的“最终以为分配权也存在产权运用时所伴随出现的外部性”,一会儿分配权,一会儿产权。

 

您说“人力资本的权利侵害问题根本不是外部性问题”,但广义上说,所有的外部性都是与人有关,用您的话说,是“对人力资本权利的侵犯”,按照您这么说,都要上法庭了。在我这里,上法庭只是一个备选项。

 

3、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您说“经济人的假设根本不必然导致‘把个体的主观评价与企业家的创造性都排除了’”,经济人的定义多种,比如自利与给定约束下追求最大化的个体,我这里是后者,即在与企业家精神对立的意义上使用。

 

 

您说“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清楚地分析了存在交易费用时的‘科斯第二定理’,‘不能把产权界定作为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因之一’和“,‘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并不意味着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最大”,这里误读我了,我的意识恰好是“即便按照科斯定理,也不能使用产权界定的方法,即用产权界定方法来解决外部性是误解科斯”

 

 

您说“难道雾霾问题背后的‘社会总收益’和‘社会总成本’是完全虚构的?”,我可以重复一下,这些概念当然是虚构的,因为成本与收益都是对个体来说的。

 

 

补充:不能用“人力资本的产权”来指代我说的“发挥企业家才能的权利”,前者本质上是一种物的权利,后者是对人而言的。奥派把人当人,一般不用人力资本或劳动力等要素意义上的概念。

 

 

4、初始产权与外部性产权?

您说“该文把‘初始产权’与‘初始产权使用过程中的外部性产权’完全混淆的结果”,即认为应该区分“初始产权”与“外部性产权”,我认为这种区分是武断的,是均衡思想的产物。产权是一个过程概念,初始设计的产权当然是考虑到以后的,但由于人的知识的有限性,人不能完美地确定产权(制度安排)以达到某个理想状态(比如解决外部性),无论是初始还是在使用中,因此产权过程也就是人的行动过程,也即市场过程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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