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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换学校土地实现帕累托改进了吗

(2007-08-18 20: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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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已经发表在2007年9月14日的《经济学消息报》 上)
   公地私有化进行时,“卖地求荣”进行时。近年来在我国大中城市掀起一股土地置换风,由于市中心土地价格的上涨,商业价值凸显,政府就做起了买卖,原来位于市中心较好地段的校园被高价拍卖给了开发商,学校在郊区获得更大一块土地,这种行为看似合理,是一个双赢的结果,企业和学校获得一定的补偿,改善了财务状况,政府也获得一笔不菲的收入,似乎是实现了帕累托改进.
 
   但是人们只要仔细一想,对这种行为的正当性就要打上一个问号!因为政府考虑到的只是可计算的货币收益和成本,而不可计算的成本和收益没有进入政府考虑的范围,比如学校被边缘化后给师生造成的不便的成本,校园历史文化、历史沉淀等失去的成本、市中心校园作为公园的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如作为城市居民锻炼休闲的场所所具有的价值,这些成本和收益往往十分巨大,但又不可计量。
 
    很多人对政府的置换行为无动于衷,甚至表示认同,我们认为人们的这种态度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是对人们对“产权”认识不清,我们要承认的是成文法规定的产权还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行动与交往中逐渐地、自发地形成的产权,我们称之为惯例意义上的产权。可能很多人会说,校园的土地本来就是国家所有的,政府的行为名正言顺,想怎么处置都行,这话听似没错,但是实际上他们所指的产权是成文法上规定的产权,的确很多人想当然地把产权理解为成文法规定的产权,而不是我们所强调的惯例意义上的产权。产权是一个过程,惯例意义上的产权体现了社会对产权主体合法性的承认,这种承认并不是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也并不需要法律的认同,法律对产权的认同往往是在产权被惯例与习俗等承认之后,或者说,产权的形成是在法律之前。
     假设有一块荒袤之地,最初来的人挑选了其中的一块进行耕作,而后来者在他的周围进行开垦,慢慢地形成一个居住地,他们相互之间承认对方对各自正在耕耘着的土地或房屋的权利,尽管没有法律对产权进行规定,难道我们不能说他们在事实上对各自的土地拥有产权吗?学校的校园虽然并非在荒芜之地上圈得,但道理也是一样,校园是学校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耕耘的产物,保含了学校很多代师生的劳动,难道学校不能拥有其产权吗?如果说学校不能拥有其土地的产权就如同说一个人不能对其长期劳动成果不能拥有产权一样荒谬。可能很多人会说,学校的土地在起初的时候是从国家那里无偿获得的,因此不能用有所有权,但是我们特别要指出此土地非彼土地,学校获得土地之后对土地进行社会文化塑造,校园土地是学校社会行为的凝结,早已超越了“物”的概念,学校对土地的产权并不仅仅体现在土地本身上,更多的是体现在土地由于学校的营造所体现出的社会性上,而这也是校园土地真正的无可估量的价值所在。因此,校园不能被看做是商品,即使退一万步,要进行出售,当事者学校也应该是交易的主体。
 
    二是"福利经济学"难逃其咎。福利经济学至少有两个缺陷,首先,它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均衡假设之上的,强调"理性计算",假设人们事先就可以对不同人的福利大小进行计算,事实上福利经济学应用的是新古典经济学不太赞同的基数效用论,用“货币收益的总”和合替代了人们"偏好的总合",而大家都知道偏好根本不能加总,这种计算是很不可靠的. 而我们的政府往往自大地去扮演福利经济学中福利计算者的角色。其次,福利经济学没有考虑行为的正当性问题,即使某种行为对某一部分人福利的增加要大于对另一部分人的损害,但如果后者不愿意接受这种行为,那也不能称之为帕累托改进,而我们的政府在进行“福利计算”时往往忽视其行为的正当性,而只看到货币收益本身。要指出的是,成文法意义上的正当性未必在惯例上具有正当性。
 
    在西方,我们看到城市中有大大小小的教堂,提供钟声和祷告之所,如果按照我们政府现在的逻辑,这些教条早就应该搬迁到郊外,腾出土地用以房地产开发,钟声和祷告值几个钱啊?但是这种行为在西方并没有发生,这难道不值得我们深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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