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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子福:警察职责定位不准,警察不是社区大妈

(2014-03-03 12: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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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作者:郭子福)我们经常会遇到夫妻或邻里打架、吵架,广场舞扰民,邻居开音响声音太高等纠纷都打电话报警,然而警察到现场后往往是双方各说各的理,警察居中调解,劝说各方。在劝说不管用的情况下,把各方带到派出所让双方冷静冷静,甚至在民警的主持下双方还能达成个书面协议,更有甚者派出所还给协议盖个章以保证协议的效力,这些看似平常的事情却反应出一个警察职责定位的问题。
从各国立法情况及政府部门设计来看,警察的职责不是解决纠纷的,小的邻里纠纷在我国有社区大妈来解决,大的纠纷让法院来解决。所以警察的职责不是解决纠纷的,而是保证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只有权力阻止正在进行的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行为一旦结束构成犯罪的移交刑事警立案侦查,轻微行为则治安拘留或罚款,至于民事赔偿应由法院解决,警察就不应介入。对于那些侵害行为已过的纯民事纠纷更不应让警方介入。这样可让警力更高效用于防止现行侵害行为或犯罪行为。
当然,我国在数年前已发现了此问题,所以有相关规定出台,就是禁止警察介入经济纠纷案。然而规定过分一刀切,所以还是存在不该管的纠纷仍在管,该管的反而没管。
比如,一个人去一个单位要帐,但采取了软磨硬泡的方法,严重影响了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于是报警,警察到场问明情况,一般的处理方法是:调解一下看单位能不能尽快给钱,要么就是告知单位此属经济案件又没发生重大侵害的情况下警方不介入。但此两种做法,前者越权,后者属该管的却没管,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做法是,不问原因,强行让要帐者离开即可。这是因为要帐者影响了单位办公,单位有权让其离开,而该行为正在进行。所以,凡经济案件警方一概不介入是错误的,正确的理解是警察不应介入纠纷的解决,当然包括经济案件。但不管在什么情况下,只要出现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都应即时制止。所以应告知要帐者离开,如不离开经警察警告后强行带离拘留并罚款,再反复干扰秩序的应当判刑。当然国外警察一般不会动手,而是开枪击毙了事。至于经济纠纷应当向法院起诉。而不是采用非法行为实现。
所以,我国警察要对自己的职责定位有清醒的认识,同时民众也应理解,哪些是警察的职权范围,让警力高效地去阻止各种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当然还要求法院公正履行自己的职责。(郭子福律师、经济师,物理学士,微信:guozifu,qq:2930818,电话:13811660988,http://guozifu.com,http://8-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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