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当庭翻供,审判更需公开
(2015-04-20 08:46:35)贪官当庭翻供,审判更需公开
4月17日上午,湖北省政协原副主席陈柏槐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福州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陈柏槐对检方指控其滥用职权、受贿两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成为十八大后落马受审的“大老虎”中首名当庭翻供的被告人。(《法制晚报》2015年4月19日)
在法庭上,陈柏槐认为当初的有罪陈述都是虚假的,所以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了公诉机关的指控,当庭翻供,不予认罪。被告人是否认罪,是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必须询问的,当被告人作出认罪表示时,法庭还得提醒被告人是否明确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在法庭上是否认罪,可以说是他的正当权利之一,无论认罪与否,都不该受到指责,也不应该影响法庭的正常审判。
因为,法庭的审理过程,就是一个查明事实、定罪量刑的过程,其依据就是证据。也就是说,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仅凭被告人的口供是不能定罪的,即使被告人认罪,也要有其他的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定罪。因为口供只是直接的言词证据,是孤证,必须要有其他的证据相联系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某些被告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期间作出了认罪的供述,可能存在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坦白交待,如实供述,也有的是因为害怕或者其他的原因说了违心的假话,还有的是因为受到刑讯逼供、诱供。也正因此,对被告人是否有罪,需要通过法庭的公开审理,通过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排除非法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这一过程,同样需要接受监督,无疑,依法公开审判是最佳的途径。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外,每一起案件都应当经过公开的审理,其目的就是保证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提高裁判的公信力。对于“大老虎”贪官,由于影响大所以更受注目。贪官在法庭上认罪,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也要一步一个脚印,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对于不认罪的案件,同样也要审查每一个证据,并对其效力作出公开的认定,并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认罪与否而有所不同。显然,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公众更为关注,那么法庭更要把审理的过程最大限度地公开。就以陈柏槐这一案件,虽然其当庭翻供,但一审还是认定其有罪,作出了相应的判决。如果陈柏槐提起上诉,建议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公开的力度更大些,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来个庭审直播,是个恰当且非常有价值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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