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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失职被判刑” 传递更严厉反腐信号

(2015-04-13 17:04:05)
    

“公务员失职被判刑” 传递更严厉反腐信号


    北京市平谷区财政局公务员肖某由于审查不严,导致平谷区财政局多付工程款损失158万元。近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以犯玩忽职守罪,判处肖某有期徒刑1年。(4月12日《新京报》)     
    在普通人的印象里,公务员职务犯罪大都是由于贪腐,即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国家和集体的财产,或者收受他人的贿赂。确实是,无论是司法机关公布的统计数据,还是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例,官员落马绝大多数是由于上述的原因。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句话很适合这些因贪腐而落马的官员。 
   但事实上,我国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远不止贪污、受贿这两种类型,而是包括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等三大类犯罪,涉及数十个罪名。贪污贿赂和渎职是两种发生于官员身上的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而所谓的渎职,就是官员未正确地履行职责,要么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活动,要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给国家造成损失。     
    相较于贪污贿赂犯罪,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的处理一度处于较为软弱的状态。一方面,某些领导,包括办案机关在内,对渎职犯罪严重性的认识是不够的,总认为是自己查自己的问题,办案的积极性不高,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渎职犯罪比较隐蔽,一定要出了事故、有人举报或者造成了明确的损失,才会引起检察机关的关注,平时的滥用职权、未尽职责常常被以“工作失误”、“动机是好的”等借口掩盖。部分公务员也常常把“不贪不拿”作为对自身工作的要求,至于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有没有依法办事,根本不太在意。有的官员热衷于混日子,工作得过且过,该做的事情不做,或者自作主张,为所欲为,甚至故意打打“擦边球”,为自己捞点好处。     “不贪不拿”只是对官员廉洁性的最低要求,是一条底线,而认真履行职责,才是对其职位要求的根本。如果官员未能履行好职责,就破坏了国家对公务职务的管理职能,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对于庸官、懒官,要予以提醒、警告,责令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者因此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平谷区财政局公务员肖某因审查不严,导致国家损失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典型的一例。这一典型案例给其他的公务人员敲响了警钟。     
    事实上,近年来,国家对反腐更为严厉,不仅一大批贪腐的“老虎”、“苍蝇”频频落马,也有一些官员因渎职而锒铛入狱。近期发生的一起特大事故,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对部分负有领导和直接责任的官员提起了公诉,公诉书中提到,官员未认真阅读相关文件、未及时召开有关会议、未组织检查落实情况、未下达停产通知等都成为官员涉嫌犯罪的事实。这些在过去不被认为是大事的事情被写入公诉书,传递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那就是针对官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打击正在回归常态,或者说,反腐传递出了更为严厉的信号。得过且过混混日子的官员该警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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