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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私用”才是真正的得罪人

(2013-12-04 12:22:32)
标签:

杂谈

“公车私用”才是真正的得罪人

 http://s9/mw690/001wQ1Gwty6EJ2GCMbuf8&690


近日,有网友在天涯论坛发帖举报,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刘政公车私用,并图文并茂地列举了私用公车的时间和地点。刘政回应称,车牌为“鄂Q 19388”的福特轿车为单位所有,“凡在没有公务的情况下,我一般是不开这辆车的”。他还猜测发帖者是自己的下属,是因工作原因“得罪了人”。(《南方都市报》2013123日)

常言道,无图无真相。但这个发在天涯论坛上的举报帖图文并茂,详细列举了公车私用的时间和地点,可谓证据确凿,被举报人公车私用的违纪事实十分明显。

面对举报,被举报人的第一反应是否认,这也可以说是不少官员的习惯做法。这种惯常的应对思维,透露的是部分官员危机应对意识和技能的双重缺乏,由于根本就没有把“公车私用”等违纪行为当回事,一旦遇到质疑,就只能本能性地否认,想以此来推托、逃避责任。但最强调客观原因,最寻找其他理由,也无法否认硬梆梆的事实。就像刘政,他虽强调在没有公务的情况下一般不开公车,但莫非出入超市饭店、娱乐场所也是在执行公务?其给出的理由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可见谎言是极其不堪一击的。

但更可怕的是,在竭力否认的同时,还会不思己过,尽论人非。不是反思自己存在的过错,自觉接受处理,而是先猜测发帖者是否为自己的下属,又把被举报的原因归结于因工作原因得罪了人,把自己装得一付十分无辜的模样。这也是不少官员的常用手法,其目的就是转移视线,用这种金蝉脱壳之计来为自己壮胆。

实质上这是一种非常无知的做法。我们无法知道举报人的真正目的,出于个人恩怨实施举报确有可能。但不可否认的是,举报人的真实目的丝毫不影响其举报行为的正当性,只要他不伪造证据,不虚构事实,没有诬陷,没有中伤,其举报行为就应当受到肯定,跟是否“得罪人”也没有必然的关系。

事实上,如果执法规范、办事公道,又能严格自律,没有把柄留给别人来抓,是根本不需要惧怕被人举报的。即使有人有误解,也无损于自身的形象。相反,经过澄清,反而会赢得更多人的尊重。说因为管理严格,或者工作原因得罪人,完全是强词夺理。

    说到“得罪人”,那么公车私用才是真正的得罪人,因为公车是由纳税人的钱来供养的,只能用于执行公务。公车私用一直被认为是一种“特权”,是侵占国家、集体利益的违纪行为,在国家三令五申严禁公车私用,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明确规定的大背景下,还开着公车招摇过市,大办私事,不仅是严重的违纪行为,也是对纳税人利益的公然侵占,得罪的是全体纳税人。要说得罪人,那么公车私用才是真正的得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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