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设定法定义务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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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前如不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餐后不提示消费者打包剩菜,餐厅或将被处以2000元至1万元罚款。广东珠海市创文办、市文明办近日委托北师大珠海分校中国经济特区立法研究所起草了《珠海市餐饮浪费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7日起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国经济网2013年8月8日)
对于珠海出台的这一《办法》,笔者并不看好,并且要旗帜鲜明地投上反对票。从立法来讲,征求意见稿中既存在着立法技术的粗疏,也存在着立法观念的偏差,恐怕难以得到市民的认可,也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
首先,该办法条文极为粗疏,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剩菜的标准是什么?商家提示义务的界限如何把握?执法的立体是谁?证据如何认定?消费者拒不“打包”时如何处理?上述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必然导致在执行过程中的无所适从。
其次,所谓的罚款,其实质是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具有立法权限的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由此可见,珠海作为较大城市虽有立法权限,但因没有上位法的规定,其设定罚款的数额不能由其自身决定,而是应当由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规定。更何况,将餐厅未提示消费者“打包”的行为定性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也十分牵强。
更为重要的是,立法应慎重设定公民的法定义务。鼓励节约、避免浪费,这本身并没有错,是值得大力提倡的。对于一名有责任感的公民,厉行节约也是其应尽的义务之一。虽是义务,却没有强制性,只能从道德的层面上来要求。也就是说,公民应当节约,但若他不想节约,也不构成违法,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其他人就应当容忍。而一旦立了法,这一义务就变成了法定的义务,对商家和顾客都是一种强制性的规定,只能遵守,不能违反,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立法的生命,在于能够有效的执行。正如前述,法律中规定了法定义务,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那么法律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反过来严重影响法律的权威。正因此,立法在设定法定义务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既要使其合乎法律精神,又要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笔者认为,与其制订强制性的规定,还不如予以积极的倡导,比如在立法中明确,对于厉行节约的商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至于政府出资在商家设置劝诫告示牌,甚至由政府提供“打包”所需的餐盒等,这些激励性的措施倒是值得一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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