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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理“内鬼”重在“杀一儆百”

(2013-05-21 1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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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处理“内鬼”重在“杀一儆百”

http://1852.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13/5/21/10/19/u49189588_13f8d9ee3e7g2_blog.jpg处理“内鬼”重在“杀一儆百”" />

    连日来《南方都市报》的报道揪出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一名“内鬼”:南头监管所一名副所长向南山农批市场通风报信,导致南山农批一批假牛羊肉在查处前被转移至该市场管理处。18日事件有了处理结果,该涉事副所长被免职,并处记大过处分。南山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内部调查也有了处理结果,该市场管理处两名责任人因向商户通报检查组即将抵达的消息而被免职;对销售假羊肉的责任商户,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给予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处理。(《南方都市报》5月19日)此消息一出,网友普遍反映处理得太轻了,这样恶劣的情节,只受到了免职和纪律处分,几近于“罚酒三杯”。
  倒并不是因为“假羊肉”事件正处于风口浪尖上,在民情激愤的时刻应当从重处罚,以此来安抚民心。而在于这样的“内鬼”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对此,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渎职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刑法第414条的内容,那就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当然,“内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其造成的结果是否达到构罪的标准。我们提倡依法处罚,但前提条件是执法部门进行了深入的侦查,而不是浮在表面,或者匆匆处罚了事。
  因为,如果不以此为线索进行深入的调查,那么隐藏在背后的不法行为就不可能曝光,更不可能挖出“根源”进行彻底的清算,那些撞在“枪口”上的只能自认倒霉,而那些潜伏的“蛀虫”等风头一过,就会卷土重来,变本加厉。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内鬼”并不少见,“内鬼”屡禁不绝原因可能很多,但处罚不严可能是最大的因素。如果不能罚得其“得不偿失”,就根本触不到它的痛处。
  “内鬼”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早就结成了利益同盟。有的是用金钱或其他关系收买执法人员,使其成为埋伏在执法机关内部的“卧底”,有的是直接结成了“猫鼠同盟”,执法人员可从不法商家手中分得一杯羹,更有些执法人员就是真正的“后台老板”。有这些关系存在,怎么能够指望他们执法到位?
  也正因此,处理“内鬼”一定要一查到底,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否则,只能让“内鬼”更加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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