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内鬼”重在“杀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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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并不是因为“假羊肉”事件正处于风口浪尖上,在民情激愤的时刻应当从重处罚,以此来安抚民心。而在于这样的“内鬼”行为很有可能涉嫌犯罪,应当移送检察机关侦查。对此,我国刑法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渎职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落实到刑法第414条的内容,那就是“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当然,“内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看其造成的结果是否达到构罪的标准。我们提倡依法处罚,但前提条件是执法部门进行了深入的侦查,而不是浮在表面,或者匆匆处罚了事。
因为,如果不以此为线索进行深入的调查,那么隐藏在背后的不法行为就不可能曝光,更不可能挖出“根源”进行彻底的清算,那些撞在“枪口”上的只能自认倒霉,而那些潜伏的“蛀虫”等风头一过,就会卷土重来,变本加厉。事实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类似的“内鬼”并不少见,“内鬼”屡禁不绝原因可能很多,但处罚不严可能是最大的因素。如果不能罚得其“得不偿失”,就根本触不到它的痛处。
“内鬼”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早就结成了利益同盟。有的是用金钱或其他关系收买执法人员,使其成为埋伏在执法机关内部的“卧底”,有的是直接结成了“猫鼠同盟”,执法人员可从不法商家手中分得一杯羹,更有些执法人员就是真正的“后台老板”。有这些关系存在,怎么能够指望他们执法到位?
也正因此,处理“内鬼”一定要一查到底,才能起到真正的震慑作用。否则,只能让“内鬼”更加肆无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