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不是违法的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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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7日晚,有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抓拍到甘H00002牌照的越野车以194公里时速行驶,超速达61%,并同时公布了该车的照片。记者18日上午从武威市政府了解到,超速车确系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长乘坐车辆,之所以超速是“工作原因”,副市长对车速“没感觉到”。(人民网2013年3月19日)
在限速120公里的路段上飙到194公里,超速达61%,这是确凿的违法行为。违法之后怎么办?惟一的做法是承认错误,接受处罚,并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显然,在错误面前,任何辩解都是多余的。因此,把超速归咎于“工作原因”,不仅荒唐可笑,而且把某些官员自我感觉良好,乃至厚颜无耻的嘴脸表露无遗。
部分公务用车确实有“因公超速”等特权,比如承担抢险任务的特种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样的因为工作原因的违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一是车辆的种类限定于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二是一定要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才享有优先通行权,三是需要有着明显的标志,比如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等等,便于他人识别。显然,即使是特种车辆,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同样不享有任何的特权。
对照上述标准,武威市政府某位副市长的座驾绝对不能享受任何特权,哪怕真的因为“工作原因”,也不能超速行驶。也就是说,“因公”并不是违法的借口,更不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
事实上,作为公职人员的公务用车,更应当带头遵纪守法,这既是示范效应的需求,也是对民众的高度负责。如果政府公车可以随意违法,那么民众必然会看样学样,造成恶劣影响。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最终买单的将是纳税人。可以说,政府公车带头遵纪守法,是对民众最大的尊重。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是巨大的安全隐患,是对自己生命和安全的极不尊重。
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公车常常扮演着极不光彩的角色,随意停放、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极为普遍。这固然是驾驶人员特权意识作祟,根本不把交通法规放在眼里,但毛病虽出在驾驶人员身上,根子却是官员的默许、包庇和纵容。可以说,驾驶人员的特权正是来自于其所服务的主人,“因公超速”云云,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闪亮登场的。
因此,绝对不能让“因公超速”阻挡了处罚的步伐,该对驾驶人员进行处罚的,就应当依法处罚,决不手软。其实,对于严重超速的飙车行为,仅有行政处罚是不够的,还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调查,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对于乘坐该车的官员,也不应当以“没感觉到”而推卸责任。当自己乘坐的车辆高速行进,将别的车辆远远地甩在后面的时候,怎能会没有起码的感觉?大概是太享受这种“一骑绝尘”的威武,而把自己应尽的提醒、监督之责忘得一干二净。因此可见,处理超速车辆的板子,同样要打到官员的屁股上,否则,难以从根子上治好公车的特权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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