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妨统一查询行贿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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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起,报名参与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须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这一证明由当地检察机关出具。除此之外,供应商还需出具公平竞争承诺书。采购代理机构也须在采购公告中明确这一内容。(中国江苏网2013年2月15日)
防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对于保证政府采购的公正廉洁有着特殊的意义,这相当于在行贿与受贿行为之间架起了一道“防护网”。把好供应商的清白关,是从源头上减少腐败发生的有效举措,是非常必要的一环。在政府采购程序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确有必要。
但与其让供应商自己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还不如由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统一集中查询来获取相关的记录。与自行查询相比,统一集中查询的好处是大大提高了效率。早在2006年,检察机关就建立了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了1997年以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行贿犯罪案件的信息,对外公开受理查询。2012年2月,该系统正式在全国联网开通,各级检察机关可在本地完成对全国范围内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有了这一系统,采购人对于报名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只要通过集中查询,就可以全面地掌握其信用情况,而且查询的结果更具权威性,防止了供应商伪造、变造查询证明等现象的发生。
统一集中查询,还是采购人履行审查职能的体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规定,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要对供应商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采购的质量,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促进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很显然,采购人的审查,不应当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主动有为的。统一集中查询,有助于把监督的关口前移,以更好地把好审查关。
当然,统一集中查询最大的好处,还在于能够掌握更加全面的信息。一方面,行贿犯罪档案中记录了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犯罪的信息,并不仅仅局限于单位行贿犯罪。另一方面,从行贿、受贿犯罪的现实情况来看,单位行贿所占比例较少,大部分行贿犯罪是以个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光查询供应商的单位行贿情况,就有可能遗漏掉重要的信息。采购人在集中查询时可以适当扩大查询的范围,即不但要查询供应商单位的犯罪记录,还应当查询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实际经营者的犯罪情况,以及与供应商相关联的企业的犯罪情况,防止个别供应商以“改头换面”的方式来漂白自身,让不良企业混进政府采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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