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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月饼”,该成反腐线索

(2012-09-28 11:16:58)
标签:

杂谈

“黄金月饼”,该成反腐线索

http://1804.img.pp.sohu.com.cn/images/blog/2012/9/28/11/14/u49189588_13acebcc569g2_blog.jpg

    中秋前夕,北京的一家公司推出了多款用真金白银制造的月饼。据该公司销售人员介绍,两枚10克的黄金月饼,一套9520元;6枚10克的黄金月饼,一套25740元;两枚50克的黄金月饼,一套47620元。这些价格不菲的“月饼”销量很好,而且大多被用来向政府机关送礼。(《中国经济周刊》2012年9月25日)

    “天价月饼”由来已久,但大多还是在月饼本身以及附属品上下功夫,比如月饼礼盒里放一瓶洋酒之类,赤裸裸的用真金白银打造的“月饼”,不知是不是属于新生事物?

    显然,这种“黄金月饼”已经不具备月饼本身所有的属性,成了一种财富的载体,贵金属本身价值巨大,用其来做成月饼当然价格不菲了。

    如果只是出于某些人群特殊的收藏爱好,商家开发出特殊的商品满足市场需求,这本是无可厚非的。将“黄金月饼”作为礼物馈赠,只要双方你情我愿,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样也是无可厚非的。但如果商家所称的属实的话,也就是这些天价月饼大多被用来向政府机关送礼,那么不仅不正常、不应该,而且还涉嫌犯罪,不能不引起警惕。

    我国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受贿罪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按照相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就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了一块“黄金月饼”,其价值就超过了5000元,已经涉嫌犯罪。尽管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上还有着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等要素,但这些基本上是收受钱财的孪生兄弟。试想,世界上并不存在着无缘无故的爱,有人给你送钱财,就是看中了你手中的权力,是想获得更多的“回报”,不是投桃报李,就是打好铺垫,几乎无一例外。

    退一步讲,这些行为虽尚不构成受贿犯罪,但属于违纪行为是确切无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不允许其在交往中收受大额的财物,也是必须要予以杜绝的。

    因此,既然商家清楚购买“黄金月饼”客户的基本情况,以及月饼的最终去向,那么纪检机关应当将其作为反腐的线索予以重视,顺藤摸瓜,挖出收受贿赂的蛀虫,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假使查无此证,那么也应当公开相关信息,消除有损国家机关廉洁的不实信息,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个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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