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何来编制之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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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20岁的国家滑翔伞队队员杨小强在完成一个高难度技术动作时出现失误,结果从百米高空坠落,当120赶到事发地时,杨小强已停止呼吸。一位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人员向本报透露:“杨小强无国家队编制,应该不能按工伤处理,一般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由本人所在的俱乐部负责。”(《半岛晨报》2012年6月6日)
一位优秀运动员的离去,一条年轻鲜活生命的消逝,无不令人黯然神伤。按现有的信息,尚无法排除杨小强在训练过程中私自超越教练许可的范围,有冒进之嫌。但这并不能成为训练的组织者推卸责任的理由。而且,面对意外的惨祸,首要的并不是追究责任,而是如何来妥善处理好事故,给死亡者及其亲属一个合理的交待。
确实,如何界定运动员的身份是一个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该运动员属于其所在的俱乐部还是属于国家集训队,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提醒立法者要完善法律法规,对新情况作出及时的回应,避免立法缺失。同时也提醒管理者要规范管理行为,防止“空白地带”的产生,让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权益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事故发生在国家队组织的集训期间,并且可以排除杨小强属于未经批准的私自训练,那么双方之间就有了用工关系,就需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集训期间发生的事故,都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报工伤,并落实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与有无编制,是否是国家队的正式队员等无关。
编制是界定身份的一个重要依据,但这一带有强烈计划经济色彩的概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事实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早就突破了这一概念,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有了较大的突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员工的权利。至于是否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都不能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正因此,盛极一时的“临时工”这一概念早就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了。
具体到杨小强事故的处理,国家集训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集训队未为队员办理工伤保险等手续,其过错同样也在集训队。至于其所在的俱乐部是否为其办理了相关的保险,与集训队所应承担的责任之间并无冲突。一句话,编制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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