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登记,公益慈善组织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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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在2011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民政部门对公益慈善类、社会福利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履行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一体化职能。这意味着,上述三类社会组织将可直接登记,改变之前的双重管理门槛。(《新京报》2011年7月6日)
目前,我国规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法律是1998年由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管理制度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所谓“归口登记”,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登记的外,所有社会团体都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在其他国家机关、政府部门进行登记的,不被视为有效的社会团体登记。所谓“双重负责”,是指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分工合作,共同实施对社会团体的管理监督。也就是说,社会团体必须要有一个主管部门,才能够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正是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社会团体登记的门槛,甚至可以说是为社会团体的成立设置了苛刻的附加条件。一些社会公益慈善组织,本身并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却非要找一个“婆家”,如果找不到“婆家”,就面临着无法“出生”的尴尬,无法获得合法的生存空间。同时,这也有违社会公益组织的自治特性。这样的规定大大影响了类似公益组织的积极性,极不利于慈善、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公益慈善等社会团体发展的“绊脚石”,受到了有识之士的普遍诟病。
因此,民政部有关直接登记的最新做法,对公益慈善类、福利类、服务类社会组织来说将是一次解放,可以预见,公益慈善组织或将迎来发展的春天。在目前法律尚未修改的情况下,民政部领导的表态,实质上就是主动担当公益慈善等三类社会团体的主管业务部门,让一些原来无法找到“婆家”的社会团体能够有个法律意义上的主管部门,既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效地解决了社会团体在登记时面临的难题,体现了民政部顺运形势、主动担当的责任意识。
民政部承担登记管理和业务主管的一体化职能,并不表明放松对公益慈善等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民政部本身就承担管理慈善、福利的职能,直接登记将使管理更加规范、到位,更能够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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