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立法,先明确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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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由北京市业委会协会申办委员会举办的第五届北京业委会年会举行。与会百余个小区的业委会成员签署了给北京市人大的联名信,呼吁尽快针对北京社区制订专门地方性法规。(4月10日《新京报》)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社区已成为城市基本单位,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相关。尴尬的是,如此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主体,却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翻遍我国的法律,只能从《物权法》中查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发生在社区的纠纷却越来越多,像物业费标准的制定与收取,公共设施的维护与管理,业主质疑业委会工作等事件时有发生,业主合法权益受侵犯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暴露出社区的法律性质、业主与业委会的关系定性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亟需从法律层面予以规范,彻底解决。
因此,呼吁尽快针对社区制订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是显而易见的。社区立法,确实应当尽快提上议事日程。但在为社区立法时,一个绕不开的前提是明确社区的法律地位。如果社区本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那么为社区立法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社区究竟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它的法律地位如何?
笔者特意进行了搜索,发现对社区的定义五花八门,范围也各不相同。具体到居民社区,“固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的社会成员以居住环境为主体,行使社会功能、创造社会规范物的行政区域”这一定义较为符合,也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社区属行政区域,对此争议并不太大。但问题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最基层的行政区域在城镇为街道,在农村则为行政村,并没有社区这一概念。也就是说,社区这一概念在法律领域还是个没有身份的“黑户”。
既然它还只是一个“黑户”,那么谈其权利义务就显得不伦不类。在社区已经遍地开花,成为如今城市的基本单位的现实情况下,其本身的法律地位却不明确,其法律地位的确立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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