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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8.16进入新阶段

(2006-08-15 22:03:47)
分类: 精彩转载
   
“反盗版百日行动”开始 音像店卖盗版最少罚1万元
 
 
7月14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等8部门在京发布《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宣布从7月15日起开始“反盗版百日行动”。根据公告,从今年8月16日开始,经营单位销售100张以下盗版光盘,将视情节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销售100张以上盗版光盘,最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打击重点
    贩卖使用盗版光盘

    此次是全国最大一次集中治理行动,将一直持续到今年10月25日。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副主任、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柳斌杰介绍,本次行动主要针对四类对象:一是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以及相关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二是销售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的无证经营者以及游商、地摊;三是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生产源头;四是各种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

    本次活动打击的重点是经营、使用盗版光盘的经营场所和单位,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的无证经营者和游商、地摊小贩。

    ■分两阶段

    前一个月只查不罚

    根据《公告》,本次反盗版活动分为两个阶段,从今天到8月15日,各地文化、版权、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向辖区内所有音像、计算机制品经营场所张贴《关于开展反盗版百日行动的公告》。从8月16日到10月15日,各地相关部门将对辖区内所有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集中经营场所以及批发、零售、出租、放印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行动。柳斌杰表示,公示的一个月主要是给所有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单位、光盘复制企业以及音像出版单位进行自查自纠活动,在公示期,所有上述单位每周要向主管的行政部门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措施严厉

    卖盗版可吊销执照

    柳斌杰介绍,在治理过程中,各种音像、计算机软件制品经营场所的主办单位必须分别与文化、版权、工商行政3个行政部门,以及场所的具体经营人签订承诺书,发现盗版光盘后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音像、软件制品的经营者,在公示期结束后,一旦在他们的经营场所内发现100张以下的盗版音像、软件制品,各地的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将没收违法音像、软件制品,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同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对于一次经营盗版音像、软件制品100张以上,或者两次因为经营盗版音像、软件制品受到行政处罚的经营者,文化、版权行政部门将吊销其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工商部门将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于参与到办活动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光盘复制企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对其给予停业整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对经营盗版制品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大力度

    监察部门首次参与

    据介绍,在本次发起反盗版百日活动的十个部委中,国家监察部也在其中;这也是监察部首次加入到反盗版活动中来。柳斌杰介绍,监察部在本次活动中主要是对那些执法不严的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并重点对相关行政部门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造、销售的不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行政部门及其国家公职人员参与、从事、纵容、包庇盗版制品制售活动的行为,可向各级监察机关举报。

    各地监察机关举报电话是:12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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