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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大学生已经成为玩网络游戏的骨干力量,具有独立人格的这一群体已经不能再受到未成年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的约束。
■在一家网吧,我向其中几个人提出临时借用10分钟传收资料,却没有一个人愿意帮助。我第一次感觉到网络游戏的诱惑力是如此之大。
■网络游戏这种以激发起别人仇恨为快乐本源的屠杀行为,在游戏中被称为“PK”,眼下已成为一个代表对决的时尚词汇。
■许多网游公司使用了一种间接的手法,用以回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装备”的事实,就是建立一种网络商店系统,玩家用人民币向游戏进行充值,再用充值得到的凭证(点卡或银票)兑换成虚拟币购买网络商店中的特殊道具、装备等物品。
■玩家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获取的却是网游公司可以无限复制、几乎不需任何成本的“虚拟产品”。
■当我,一个有理智的大学教师竟在网络游戏中投入了几万元人民币购买装备这一现实版天方夜谭发生后,我才意识到自己已经陷入一个披着民族网络游戏产业外衣而疯狂圈钱的“黑洞”。
■网络游戏公司的经济收益如果是一个商业行为,里面有没有偷逃税款的情节?而且商业行为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规范和约束,实行退货制度,即在一定期限内如果对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游戏中玩家由于网游公司对游戏内容的随意修改所导致的装备或道具贬值,而向网游公司提出退货,要求归还所付出的人民币,可能吗?
■一些在技术上具有绝对优势的网游公司,根本无视国家有关部门推出的防沉迷系统,在游戏中随意设定巧妙的情节帮助玩家作弊,使玩家总可以找到获取健康经验的途径。
■“父母买单,玩家受害,网游公司获利”这种普遍的现象正日益见证着“网游公司财富的积累,尽是天下父母的血泪”这一令人寒心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