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司马平邦
司马平邦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55,872
  • 关注人气:190,226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胡斌被诉”能打开“邓玉娇被释”的死结吗?

(2009-07-06 17:38:12)
标签:

胡斌

邓玉娇

交通法

司马平邦

杂谈

分类: 人话:关于某一个人的话

“胡斌被诉”能打开“邓玉娇被释”的死结吗?

司马平邦

2009年7月3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对5·7飙车案肇事者被告人胡斌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这标志着曾经牵动全国网民的本案终于从进入进行司法起诉程序,也标志着围绕本案的巨大的社会轰动效应被抛却到身后,这时候,所有关注此案的人也都冷静下来,喧嚣压抑,摒声禁气,法律,又一次被推到最最光亮的前台。

一位陈姓的浙大法学专家认为“检察机关的定性是正确的,因为定什么罪必须以我国刑法规定为依据”。

其实,关于飙车案肇事者被告人胡斌最后被以什么罪名起诉的争论在该案甫一发生就已兴起,沸沸扬扬,而最后杭州检方以交通肇事起诉胡斌证明理性最后在该案审判中逐渐占有上峰,这让人想起不久前刚刚结束的邓玉娇案。邓玉娇于5月10日刺死想性侵之的邓贵大之后,一直成为网上巨大声援浪潮的对象,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6月16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邓玉娇案”,并做出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巴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邓玉娇在遭受邓贵大、黄德智无理纠缠、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被告人邓玉娇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经法医鉴定,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据此,依法判决对邓玉娇免予刑事处罚。

在邓案结论出来之后,亦有法律人士表示,虽然邓玉娇以赢得了世人的广泛同情而获释符合大众期待,但邓案的处理结果明显也承受了太多社会舆论的干预,“防卫过当”而不担刑责于情合理,但仍于法有隙――不过这里的“隙”也可以说成是中国法律的严密性受到挑战,抑或说邓案的处理结果呼唤更牢固的立法依靠。

表面上看,胡斌被诉交通肇事罪与邓玉娇“防卫过当”的结论都是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无罪推定原则的体现,不管是胡斌开车撞人和邓玉娇防卫杀人的行为证据多么确凿,在法律上,亦都是以其无罪假定开始审判及量刑推断的,但胡案与邓案的一个最大不同是后者赢得了最广泛的社会同情,而前者却承受最重的社会抨击,而我们需要的法律公正则根本是既合乎社会大众广泛意愿而又能排除社会情绪干扰和干预的审判程序。

在这方面,杭州检方看似走得更稳健,我在5月12日的另一篇博文对“胡斌飙车”的判断立法比仇富更具理性里说过:我最烦此类事一出之后动不动就因为犯罪人的经济背景而瞄准其“富二代三代”进行毫无法制精神的所谓社会性批判,于事无补不说,对真正的社会合谐也无益,开车撞人就是一种肇事行为,与是不是官商之后没有任何关系,而严格严密地建设法制才是让所有社会层次有效地被规范在同一标准下的惟一方式。

显然,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等多方面考量,胡斌所犯仍然属于严重的交通肇事,这缘于中国现行法律对“飙车”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说白了“飙车”目前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对“飙车”地点、速度、时间等关键、重要因素的权威解释。

前面那位陈姓浙大法学专家也为此举出3个例子:

2009年4月,在浙江甬台温高速公路上,15辆豪华跑车把高速公路当成了F1赛道,在路上不停地狂飙,第一辆红色法拉利跑车通过测速点时时速高达185公里,紧接其后的几辆车都不低于这个速度。而一辆银灰色法拉利599跑车以时速203公里通过测速点,严重危及其他车辆的安全;最终民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能对6辆超速50%以下的驾驶员处以罚款200元并扣3分,对3辆超速50%以上的驾驶员扣留驾驶证。而在前些年,北京就曾经出现“二环十三郎”飙车事件――他们以飙车为乐趣,以13分钟开车绕二环一圈为荣,其中的陈震和张瑨在二环追逐时被交警围堵捕获,他俩最终以“危害社会治安”被拘7天。

2008年8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酒后在北京市三环主干道路上飙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3名被告人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了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中国社科院法学专家刘仁文这次亦直言反对重判肇事者胡斌,他说,该案件的办案机关到现在依然没有简单的顺应民意,而是按照法律办事,这恰恰体现出法律社会的庄严。不管是富家子弟还是普通老百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平常心的角度冷静地讲,胡斌肯定相信他的技术好不会撞死人,他的目的并非故意伤害公共安全,不应重判。”他同时指出,法官应该理性地对待民意,民意也应当理性地尊重法律,不能意气用事。

但我觉得刘仁文还并没有概明事情的全部,即已经被推到最最光亮的前台的法律这次正受到胡斌飙车案的严重挑战――杭州检方此次以理性姿态对胡斌提起交通肇事罪公诉似乎也并不能涵盖本案所富含的法律意义的全部内容。

就像邓玉娇案结论出来之后,并不是所有人都从被释放的邓玉娇身上找到安慰一样,一些涉及该案的法律症结仍然没被完全解决,即对邓玉娇被判防卫过当而免于追究刑事责任让人看到了中国相当法律仍有某种程度的模糊和不确切之处;此次对胡斌提起交通肇事罪公诉,尽管严格依据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对“飙车”行为的明确界定却显得相对模糊。

飙车行为一直是各国打击交通违法行为的重点,为了最大程度地遏制在公路上飙车,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成为未来交通立法的一个明确方向之一,一个更加现代化的国家必然相随一套更加严密的法律体系,希望胡斌因飙车撞人被提起交通肇事罪公诉应成为中国交通立法“补丁工程”的一个新起点,这才是比“理性”地对胡斌提起公诉的“更理性”。

这正是邓玉娇案那个没有打开的死结。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