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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是不是要守语法?

(2008-12-31 14:36:22)
标签:

广东

未成年

夜不归宿

司马平邦

杂谈

分类: 白话:全是大实话

法律本身是不是要守语法?

司马平邦

据新修订的《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父母将违法,此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依此规定,“保护未成年人”与“惩罚成年人”在某种意义上就划上了等号。

依此条例,似乎以下逻辑也是成立的:

一,把“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定性为其父母违法,也就是说“未成年人夜不归宿”和“父母未约束”这两项都是违法的,那他们到底是违了什么法呢?

“夜不归宿”在现在的汉语成语词典里只是一个中性词,表示一种生活状态,没有作奸犯科的意思,条例里的这条规定出台后是不是也要建议有关权威的汉语研究机构把这条成语的意思也做重新的解释呢?

而某一日“父母未约束”未成年人晚上回家其实与法律意义上抽象的“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无论在含义上还是逻辑上都相去甚远,可以有无数种正当的或不正当的理由造成“父母未约束”,但只有“父母失责”才能致使“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这条规定出台后似乎也有必要对涉及于此的汉语意思进行重新规定了。

所以说至少从语义上,“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父母将违法”这条规定本身就是违法的,它首先违谬了汉语语法。上述固然有故意和广东的立法机关抬扛之嫌,但立法者所立之法是不是要语法严密呢?

当然,其实这条“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父母将违法”的规定本身更是留着旧时候那种连坐法律的影子,立法意识的粗糙与霸道比提倡的科学发展观的当代社会至少早了500年。

(发表于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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