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忽视黄静案的标榜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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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忽视黄静案的标榜价值
司马平邦
一个大学二年级的女生,因一台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纠纷蒙冤在看守所蹲足10个月,她是黄静。
2006年底她走出看守所,检方更在2007年底知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黄静不起诉――到现在,近两年时间,这位女大学生的人生中经历了如何的炼狱式成长过程恐怕只有她自己能够体会得到。
关于之前警方和华硕公司认为她伙同代理人周成宇因一台笔记本电脑的故障敲诈勒索500万美元的指控成立或者不成立,我不想多评,这也只有通过最后法律途径的认证才能准确定义;我要赞一下的是10个月的牢狱之灾没有让黄静及周成宇为此萌生试图挣脱于法律轨道之外的强烈报复心态,我看到在她于今年6月5日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金额为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两年前,她曾向华硕公司索赔的金额是500万美金。
2008年,国内发生了诸如杨佳与上海警方的命案冲突、哈尔滨警察与大学生之间的命案冲突,抛却涉案中当事人的冤与罪,围绕其中更让人担心是太多的不理智的民情表态,那么多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中国人面对一桩案件的思考模式仍然是惜弱憎强的本能道德反应,大众法制观念的薄淡甚至起着某种负向的推力。
而我觉得黄静本人两年之间向不同对像提出的500美金和4万多人民币的索赔金之间包含着最重要的信息是涉案者越来越懂得依法循维制护自己的权利。
而不是借助别的手段。
相信法律是文明社会的心理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