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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A股年内回归愿望或将落空,欲“金蝉脱壳”
“中国高科技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富比案”最新进展表明,富士康对此前比亚迪公告所称的比亚迪创始人之一的夏佐全仅是协助调查,因无证据已获释放的片面说法感到不满。因而在台湾证交所发布澄清公告,并援引了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谢姓常务副局长的话,称夏佐全目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即在一位名为杨志莲的女士作为保证人的基础上,依法取保候审夏佐全,但对方不得随意离开深圳,并在传讯时随叫随到,因此,夏佐全依然处在强制措施中。
比亚迪对此没有发表回应。
事件回放:创始人被拘,二员工获刑
富士康透露3月21日接获通知,深圳市公安局“认为有犯罪事实而追究比亚迪单位刑事责任”,于3月20日拘留夏佐全。比亚迪4月7日曾发布一份公告,宣布该公司董事会于3月20日批准夏佐全辞任公司副总裁,并由公司执行董事调任为非执行董事。资料显示,夏佐全辞任之前是比亚迪除王传福之外惟一的执行董事和副总裁,他还是比亚迪的创始人之一。
另外,对于两名涉案高层员工柳相军(比亚迪的IT产业群体主管兼海外商务部经理)、司少青(比亚迪的系统管理办公室主管),法院通过两人在比亚迪办公室中电脑的硬盘上获得的文件进而作出鉴定结论,经过当庭质证,深圳龙岗法院认可了该份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及可靠性,并接纳了被鉴定的文件载有非公知信息、可对拥有该信息者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可应用性的结论。
由此,柳、司侵犯富士康商业秘密罪名成立,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受此消息影响,比亚迪股份(1211.HK)和比亚迪电子(0285.HK)股价连续暴跌超过10%。
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比亚迪4月11日晚发布的公告中称,柳、司二人属于个人犯罪,两名判刑员工在定罪前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比亚迪无需为他们犯罪负责。
《刑法》第30条对单位犯罪作了以下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其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基本上是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犯罪,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在客观上的重要区别。
比亚迪是国内知名的手机部件和电池生产商,富士康是中国最大的电子产品专业制造厂商,全球最大的手机代工企业之一。
有业内人士认为,作为富士康的前员工,跳槽至比亚迪,并窃取原单位富士康的重要文件,也就是本案的焦点“商业秘密”。由于比亚迪从柳、司二人手中获取了这些商业秘密,才使得比亚迪的手机业务在短期内建立与富士康完全相同的生产线,发展成与富士康完全吻合的手机业务,迅速抢走富士康的大批客户,从中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柳、司二人窃取富士康的商业秘密与比亚迪获取的巨大商业利益二者应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刑法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不能简单的因柳、司二人在判刑前已与比亚迪解除劳动关系就认定是属个人犯罪,毕竟二人的犯罪事实发生在没有解除劳动关系之前,且给比亚迪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股价重挫:A股回归无望,比亚迪“金蝉脱壳”?
4月11日,香港股市收盘时,比亚迪股份(1211.HK)报12.9元,下跌10.912%;比亚迪电子(0285.HK)报9.17元,下跌9.744%。
据了解,比亚迪电子(1211.HK) 于去年12月20日首日上市,但在招股价降至15%‘促销’后也仅获4成认购,且在开盘首日即跌破发行价,这不仅成为香港市场2007年首只没有获得足额公开认购的新股,另外也成为2007年少有的几个开盘跌破发行价的新股。
此前比亚迪还计划在上半年回归内地A股。
业内人士亦指出,受此不利因素影响,虽然比亚迪处心积虑想要回归A股,不惜牺牲创始人夏氏和两名前雇员,使其成为替罪羊,并发布公告急欲与夏氏和已获罪的柳、司二人撇清关系,明显是想“金蝉脱壳”,转嫁风险、推托责任。
而无论是在沪深股市还是在香港股市,上市公司如果在信息披露或高层涉案方面存在瑕疵,便注定会面临着重大诉讼风险。这不仅意味着比亚迪年内回归A股的愿望落空,同时也将承担民事诉讼所带来的巨额赔尝。(彭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