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问题疫苗务必行政问责
(2010-05-19 17: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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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处理问题疫苗务必行政问责
文/魏英杰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通报对江苏、河北两家药企生产和销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理情况。江苏延申、河北福尔分别被处以巨额罚款,并吊销该疫苗生产资质,公司有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而据央视《新闻1+1》报道,对于这次“依法从重”处置,公众觉得不仅不够重,似乎还有点轻。
依我看,有关部门针对企业的处罚说重不重,说轻却也不轻。21万份问题疫苗流出并被使用,对公众造成的安全威胁无法估量。若以此论,让企业倒闭破产都不为过。可话说回来,眼下这等处罚力度,确实也不多见,说不定两家企业还在为此叫苦喊冤。所以,对企业处罚方面的关注不妨暂告段落,以观后效。
其实我更想知道,这起严重药品安全事故接下来会不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按理说,这两家药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劣质疫苗流向全国,监管部门难辞其咎。还要看到,问题疫苗于2008年生产,去年底问题暴露,至今已近半年。照这情形,该调查的想必都调查了,该下结论的想必也有结论了,为何只见针对企业的处置,却没有涉及行政问责追究?这个事情可以有,或者真没有,恐怕还是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我注意到,通报介绍,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责令企业停止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另外还提到,卫生部门已采取了及时补种措施;药监部门则紧急调送足够数量的疫苗到接种点,开展免费补种工作;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云云。个中意思,无非表示出事后相关部门果断采取了措施,及时进行了补救,就差明白写上“免于问责”这几个字了。
可是,就算这些措施都做到位,那也属于事后补救的范畴。难道相关监管部门只负责事后监督?这不管怎么讲,都是说不过去的吧?事实是,相关部门不仅负责事前审批,事后监督,而且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还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怎么一出事,前面这些工作环节都被视而不见了呢?既然“守土有责”,而据相关法规(如《公务员法》),一旦出问题还得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何以迟迟不见不启动问责程序,查个清楚?
问题的重点也许就在这里。碰上类似重大事故,倘若只对企业从重处罚,而不去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那等于是斩草不除根,后患无穷。食品、药品行业官商勾结屡见不鲜,俨然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链条。在这情况下,如果不以行政问责、法律惩罚等手段,坚决砍断相关利益链条,那么今天这家企业因问题产品被赶下船,明天保不定还有另一家企业登上贪官污吏的贼船。这样来看,仅对企业实施重罚,作用实在有限。
遗憾的是,不仅这两起疫苗事故人们尚未看到行政问责的身影,山西疫苗事件到现在也没有对官员进行问责的迹象。在山西疫苗事件中,“贴签疫苗”是否直接造成生命危害暂且不说,省疾控中心疫苗管理存在问题却是证据充分,当时通报也称将深入调查、绝不姑息,何以至今没有下文?
惩罚不法企业是一回事,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又是另一回事,千万别以重罚企业替代行政问责。否则,对企业的处罚再重,也消除不了公众的疑虑。
2010年5月18日
《京华时报》
文/魏英杰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通报对江苏、河北两家药企生产和销售劣质人用狂犬病疫苗的处理情况。江苏延申、河北福尔分别被处以巨额罚款,并吊销该疫苗生产资质,公司有关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而据央视《新闻1+1》报道,对于这次“依法从重”处置,公众觉得不仅不够重,似乎还有点轻。
依我看,有关部门针对企业的处罚说重不重,说轻却也不轻。21万份问题疫苗流出并被使用,对公众造成的安全威胁无法估量。若以此论,让企业倒闭破产都不为过。可话说回来,眼下这等处罚力度,确实也不多见,说不定两家企业还在为此叫苦喊冤。所以,对企业处罚方面的关注不妨暂告段落,以观后效。
其实我更想知道,这起严重药品安全事故接下来会不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理?
按理说,这两家药企偷工减料、弄虚作假,造成劣质疫苗流向全国,监管部门难辞其咎。还要看到,问题疫苗于2008年生产,去年底问题暴露,至今已近半年。照这情形,该调查的想必都调查了,该下结论的想必也有结论了,为何只见针对企业的处置,却没有涉及行政问责追究?这个事情可以有,或者真没有,恐怕还是要给公众一个说法。
我注意到,通报介绍,问题疫苗事件发生后,监管部门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责令企业停止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召回相关产品。另外还提到,卫生部门已采取了及时补种措施;药监部门则紧急调送足够数量的疫苗到接种点,开展免费补种工作;目前尚未收到问题疫苗导致的不良事件报告,云云。个中意思,无非表示出事后相关部门果断采取了措施,及时进行了补救,就差明白写上“免于问责”这几个字了。
可是,就算这些措施都做到位,那也属于事后补救的范畴。难道相关监管部门只负责事后监督?这不管怎么讲,都是说不过去的吧?事实是,相关部门不仅负责事前审批,事后监督,而且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还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怎么一出事,前面这些工作环节都被视而不见了呢?既然“守土有责”,而据相关法规(如《公务员法》),一旦出问题还得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何以迟迟不见不启动问责程序,查个清楚?
问题的重点也许就在这里。碰上类似重大事故,倘若只对企业从重处罚,而不去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那等于是斩草不除根,后患无穷。食品、药品行业官商勾结屡见不鲜,俨然形成了庞大的利益链条。在这情况下,如果不以行政问责、法律惩罚等手段,坚决砍断相关利益链条,那么今天这家企业因问题产品被赶下船,明天保不定还有另一家企业登上贪官污吏的贼船。这样来看,仅对企业实施重罚,作用实在有限。
遗憾的是,不仅这两起疫苗事故人们尚未看到行政问责的身影,山西疫苗事件到现在也没有对官员进行问责的迹象。在山西疫苗事件中,“贴签疫苗”是否直接造成生命危害暂且不说,省疾控中心疫苗管理存在问题却是证据充分,当时通报也称将深入调查、绝不姑息,何以至今没有下文?
惩罚不法企业是一回事,追究相关部门和官员的责任又是另一回事,千万别以重罚企业替代行政问责。否则,对企业的处罚再重,也消除不了公众的疑虑。
2010年5月18日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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