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或小区化管理,搞清楚再说
(2010-04-28 15: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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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时事评论 |
附注:大兴的做法被骂得实在够呛,今天看了一下,有说这是时代的退步的,有说这和开放城市精神相违背的,还有人认为这是碉堡村,是社会治理失败的象征,宁愿维持现状也表示不能搞封闭管理。这些帽子都够大,道理也都很对,但能不能用在这件事情上,其实很值得商榷。我很奇怪一点,把这些大道理用在城里小区上,不也是一个样吗?难道城郊结合部(不是远离城市的农村)就不能借鉴小区管理模式?至少,这也可能是一种探索。说到底,这还是要看当地村民的意见才对。说大话空话套话谁都会,但是落实到具体问题上,还是要就事论事,不要简单否定。我这不是为当地说话(具体理由见文章),而是觉得对什么都抱敌视态度,其实也无助于社会进步。至于当地如果是想借此举达到另外的目的(例如限制上访人员),那当另作别论。
封闭式或小区化管理,搞清楚再说
文/魏英杰
北京大兴区在16个流动人口“倒挂村”试点封闭管理模式,网上可谓骂声如潮。论者认为,这除了是在对流动人口进行“有罪推定”,还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我当然很赞成上述理念,不过这事情够不够得上这些责难,恐怕还得详加分析。
报道称,按照封闭式管理模式,警方和政府部门为这些村落建围墙、安街门、设岗亭、装监视探头,对村内人员车辆实行持证出入,等等。这看起来,确实是把村子给围起来了。但你去看城里的小区,哪个不是这样呢?可以说,有的高档小区比这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这些做法,小区居民不仅安之若素,而且没见有什么人出来加以指责。
这样的封闭式管理,其实也可以叫作小区化管理,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二者做法并无多少差别。搞清楚这点后,再来看此举为何引来这么多非议。我认为,个中关键就在于,这是一场由警方和政府部门出于治安理由而实施的村庄改造措施,而非村民基于多数人诉求所采取的自治行动。这就决定了,尽管二者的做法不无相似,实际效果和评价却可能截然相反。
当地地处城郊结合部,但是看来尚未实行“村改居”,因而仍然适用村民自治这一基层管理模式。这就意味着,涉及村里重大事务,村里理应召开村民大会,获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换言之,即便已经实行“村改居”,涉及小区事务,理论上也要通过业委会来体现居民意志。不能不说,倘若这是当地村民自己的意愿,且由村委会出面协调进行,大概不会引来这么多说法。
别看这只是一个程序,甚至在有些人看来不过是一种形式,但这套程序却万万不可扔一边不管。由村民来做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在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由警方和镇政府主动出面,却可能是在侵害村民和流动人口的权利。这是因为,自治权掌握在当地村民手中,而不是由镇里或警方说了算。一言以蔽之,这就是一个行为正当性的问题。
很显然,当地政府部门和警方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反倒可能认为,这是想村民之所想,是在为老百姓办实事。我注意到,媒体获知试点的消息,是因为当地举行了一场现场发布会。由此可见,相关部门不仅未能意识到这里存在着一个行为正当性的问题,而且在解读政策、维护自身形象等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明明是参照了社区管理经验,当地硬是自我解读成了不受待见的“封闭式管理”,这简直是给块砖头让人照自己头上砸。一些政府部门的惯性思维,有时候还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在我看来,只要这是村民的自治行为,而且毫无差别地对待任何人(包括村民和流动人员),那么并不直接涉及“有罪推定”、限制权利等范畴。遗憾的是,从目前情形看,这些做法不仅被解读成当地强加给村民,而且确实存在硬性推广之嫌——虽然有镇里的负责人称,当初个别村搞试点是“村民提出的要求”。这对相关部门来说,不可不谓经验教训。至于如何向公众解释这一切,扭转对自身形象不利的舆论质疑,最终还要看相关部门能否意识到问题之所在,并且及时调整行政和执法思维。
封闭式或小区化管理,搞清楚再说
文/魏英杰
北京大兴区在16个流动人口“倒挂村”试点封闭管理模式,网上可谓骂声如潮。论者认为,这除了是在对流动人口进行“有罪推定”,还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我当然很赞成上述理念,不过这事情够不够得上这些责难,恐怕还得详加分析。
报道称,按照封闭式管理模式,警方和政府部门为这些村落建围墙、安街门、设岗亭、装监视探头,对村内人员车辆实行持证出入,等等。这看起来,确实是把村子给围起来了。但你去看城里的小区,哪个不是这样呢?可以说,有的高档小区比这有过之而无不及。面对这些做法,小区居民不仅安之若素,而且没见有什么人出来加以指责。
这样的封闭式管理,其实也可以叫作小区化管理,至少在很大程度上,二者做法并无多少差别。搞清楚这点后,再来看此举为何引来这么多非议。我认为,个中关键就在于,这是一场由警方和政府部门出于治安理由而实施的村庄改造措施,而非村民基于多数人诉求所采取的自治行动。这就决定了,尽管二者的做法不无相似,实际效果和评价却可能截然相反。
当地地处城郊结合部,但是看来尚未实行“村改居”,因而仍然适用村民自治这一基层管理模式。这就意味着,涉及村里重大事务,村里理应召开村民大会,获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换言之,即便已经实行“村改居”,涉及小区事务,理论上也要通过业委会来体现居民意志。不能不说,倘若这是当地村民自己的意愿,且由村委会出面协调进行,大概不会引来这么多说法。
别看这只是一个程序,甚至在有些人看来不过是一种形式,但这套程序却万万不可扔一边不管。由村民来做这件事情,可以说是在主张和维护自身权利;由警方和镇政府主动出面,却可能是在侵害村民和流动人口的权利。这是因为,自治权掌握在当地村民手中,而不是由镇里或警方说了算。一言以蔽之,这就是一个行为正当性的问题。
很显然,当地政府部门和警方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们反倒可能认为,这是想村民之所想,是在为老百姓办实事。我注意到,媒体获知试点的消息,是因为当地举行了一场现场发布会。由此可见,相关部门不仅未能意识到这里存在着一个行为正当性的问题,而且在解读政策、维护自身形象等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明明是参照了社区管理经验,当地硬是自我解读成了不受待见的“封闭式管理”,这简直是给块砖头让人照自己头上砸。一些政府部门的惯性思维,有时候还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在我看来,只要这是村民的自治行为,而且毫无差别地对待任何人(包括村民和流动人员),那么并不直接涉及“有罪推定”、限制权利等范畴。遗憾的是,从目前情形看,这些做法不仅被解读成当地强加给村民,而且确实存在硬性推广之嫌——虽然有镇里的负责人称,当初个别村搞试点是“村民提出的要求”。这对相关部门来说,不可不谓经验教训。至于如何向公众解释这一切,扭转对自身形象不利的舆论质疑,最终还要看相关部门能否意识到问题之所在,并且及时调整行政和执法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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