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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胆说出私产保护优先于公共利益

(2009-12-09 18:20:27)
标签: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
大胆说出私产保护优先于公共利益

文/魏英杰

成都拆迁自焚悲剧余波未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的修订再次提上议程:据悉,国务院正准备修改这部条例,目前已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前期立法调研。与此同时,北大法学院五位知名学者也站了出来,建议对这部法规进行审查和修订。

由此可见,就修订“拆迁条例”而言,多方已经形成共识,不能再拖。这部法规之所以引人侧目,就在于它既与现行《宪法》、《物权法》相抵触,更为政府部门、利益机构所扭曲利用,致使官民冲突不断,社会矛盾升级。唐福珍女士自焚的悲剧,让人深刻意识到:任由恶法横行,整个社会必将形成双输格局,后果不堪再问。

五位学者在建议书中列举了“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所存在的各种冲突。依我看,这些矛盾和冲突,不外乎个人财产未能获得法律切实保护的体现。无论先拆迁再补偿或边拆迁边补偿,还是把征收、补偿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而非行政法律关系),乃至于在没有依法征收前提下就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从中所能看到的是法规对“政府意志”的屈从,而非对私产的清晰界定与保护。

在这问题上,许多人纠结于公共利益与私人财产的关系,认为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私产保护。这是一种错误的思维。且不说,当下公共利益往往为商业利益、部门利益甚或官员私利所篡夺,就本质而言,公共利益实乃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其成果理当为一个个公民所享有。假如连公民合法个人利益都不给予必要尊重,甚至肆意进行剥夺,这样的公共利益岂非十分可疑?

所以,对“拆迁条例”进行修订,除进一步界定公共利益外,更为重要的是高举私产保护的旗帜,从法律上预防和杜绝任何机构以非法手段侵占私产。只有突出私产保护,将其优先放到公共利益之前,个人财产权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真正的公共利益也才能有效达成。

或许有人会说,过分强调私产保护也可能出现“刁民”漫天要价,致使“暴力抗法”事件猛增。这显然夸大了“刁民”与政府的博弈能力,另一方面无疑也是对现行法律体系信心不足。退一步说,双方真的谈不拢,未必就没有妥协、变通方案。有网友贴出美国、日本等国家的“钉子户”照片,其中有一座小屋匍匐于高楼脚下,还有高速公路从一幢大楼中穿行而过,这些场景看上去真是一派和谐。

从实际情况看,各地进行房屋拆迁,绝大多数是私产得不到应有保护,罕见所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有人可能不知道,成都有关部门对唐福珍家进行强制拆迁,无非是一条市政道路经过她家。在当事人以惨烈方式自焚后,有关部门甚至迫不及待地冲进去展开拆毁行动。一条路尚且不肯为公民绕道,还有什么理由认为保护私产就会影响“社会大局”?

这也表明,一味强调公共利益为大,无论法规怎么修改,届时还是可能出现相关机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以实现其“非公共利益”的目标。更何况,政府部门与商业机构均为强势主体,法律向相对弱势一方倾斜,不仅顺应法律调整与平衡社会关系的内在要求,也符合社会公平的要义。

2009年12月9日
《晶报》,题为《拆迁条例修订应突出私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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