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民警借办案强奸女教师
(2010-11-29 12: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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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宋体老农白云区人民法院琼海市人民法院杂谈 |
分类: 时评·文艺理论·文史研究 |
媒体报道:某市公安局一民警办理一件诈骗案,请涉案人员前妻、一名女教师喝茶后,将其带到一家商务酒店“休息”,与之强行发生性行为。次日凌晨,女教师向警方报案。该警察涉嫌强奸罪已被刑拘。
强奸犯罪并不罕见,为何此事成了新闻?因为此案有特点,是犯罪者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属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是指有职务的人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案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构成犯罪。
我们应该看到,大多数国家公务人员是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如河南省登封市公安局长任长霞、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女法官蒋庆、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韦法等。共处于相同的社会环境和公务活动之中,做人的差距咋就这么大呢?首先是个体品质原因。职务主体个人品质恶劣,对某一具体职务犯罪的产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某些国家公务人员不注意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私欲膨胀,灵魂龌龊,宛若苍蝇逐臭般寻求满足私欲的机会。有机遇要上,没有机遇创造机遇也要上。如这位警察,问案一定要到宾馆里去吗?其次,个体心理原因。某些国家公务人员对其职务具有优越感和自豪感,这种感觉发展为特权思想,滥用职权,有恃无恐;被害人受权力威胁,克制忍让,更助长了职务犯罪主体的特权思想;职务犯罪主体无所顾忌,毫无罪责感。职务犯罪者自恃身份特殊,心存侥幸。这一心理因素增强了其认为可以逃避罪责的自信心。我是警察,是抓强奸犯的,谁来抓我?这个警察以前不知搞了多少,没人报案,越搞越胆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