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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残女人身权利不容侵犯(首页第117篇)

(2010-11-09 18:00:50)
标签:

中心里

宋体

小蓉

林某

残疾人保障法

杂谈

分类: 时评·文艺理论·文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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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惊爆智残女人身权利受到侵犯的事。17岁女孩小蓉怀着青春的梦想,外出打工。然而,一场车祸导致了她失忆。同母异父的姐姐小青专程辞职陪同妹妹,照料她生活,为她讨回公道。数日前,小青带着饭菜到病房,发现妹妹不在病床上。无法联系上妹妹,她只好坐在病床上等。晚上7时许,妹妹被同病房的男病友林某带回病房。随后小蓉告诉小青,她被林某强奸了,下身很痛。医生检查,发现小蓉下身大量出血。主治医生称小蓉被带出去时,自己并不知情。林某被警方拘留后,承认违背对方意愿发生了性关系。同时,警方也从林某供述的酒店调去了监控视频。小蓉说,自己并不记得当时为何要跟着林某走,但她能记起一些细节:5点左右跟林某去餐馆吃饭,后坐摩托转了一圈,接着去了一家酒店,然后对方就强奸了她。但是,在警方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时,却因为强奸的证据不足被驳回。警方无奈,只好将林某放走。林某从派出所出来后踪迹不明。

   这个事件把智力残疾者的人身保障问题摆在人们面前。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行为的障碍。有的智力残疾者是在发育期间(18岁之前)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的精神发育不全或智力迟缓;有的是智力发育成熟之后,由于各种有害因素导致智力损害。小蓉属于前一种。智力残疾者按其智力商数(IQ)可划分出等级。一级(极重度)、二级(重度)生活不能自理,不能与人交往。三级(中度)生活能部分自理,能以简单方式与人交往。四级(轻度)能自理生活,但缺乏技巧和创造性,能比较恰当地与人交往。小蓉大约属于第三类。而这类人最容易出问题。因为一、二类一般是不能出家门的,即使出了家门,身边也会有人陪伴。四类智残者较能独立处理问题。而三类智残者往往独立行动,而又不能恰当处理问题,若是遇到心存不良的人,麻烦就来了。

我们国家的法律是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残疾人合法权益包括《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特别是《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应该享有的特殊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了残疾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民事责任。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残疾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有关强奸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这个事件来看,小蓉受到不法侵害应是真实发生的事实。公安人员的态度是积极的,值得赞扬。检察院要求证据充分,无可指责。但就这样把犯罪嫌疑人放走了,这暴露出对智残人维权的尴尬。如果那个男子与小蓉不在一个病房里,出事的可能性就会小一些。医院在安排病人时,是否应该考虑这一点呢?无独有偶,在同一版面上就有另一条类似新闻:一名8岁智残女在某康复中心里被安排和十七八岁的男性同居一室约一周,家长担心女孩儿受到性侵犯,带她到医院妇科做检查,医生称做此类检查需要法医鉴定,检查未果。维权遇到尴尬。康复中心在有条件把男女分开居住的情况下故意让男女混居以示惩戒,做法更应受到指责。

残疾是在人类繁衍及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没有先天弱智,人类怎么会懂得优生和近亲不能婚配?没有交通事故引起的残疾,人类怎么会想出在十字路口装红绿灯,禁止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等交通规则?是一部分人的残疾和痛苦,换来了更多人的躯体和心智的健全,换来了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但是道德的要求,也是人类良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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