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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ND:13岁女孩卖做人妻遭强暴

(2010-10-25 18:28:14)
标签:

鲁国

宋体

老牛

小草

受教育权

分类: 时评·文艺理论·文史研究

今日新闻:某地派出所接到辖区内某村13岁女孩小草报案:自己被强卖给同村的老牛当媳妇并被强暴。派出所所长立即带民警调查,得知:小草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她一直跟着奶奶生活。30多岁的犯罪嫌疑人老牛看上了小草,欲娶其为妻,便请一村民提亲。在该村民的诱骗下,小草的奶奶答应将小草许配给老牛,条件是给她4万元钱。老牛交付4万元现金后,即将小草接到自己家中,当晚强行与小女孩发生了性关系。小草难以忍受最终报案。

这个事件再一次向我们提出老生常谈的问题:金钱是否万能? 

     回答这个问题,我想关键在于对“万”字的理解。如是泛指,我认为这句话是不对的;如是确指,我以为这句话是对的。因为我们生活中确有万千件事需要用金钱去解决,但还有一万件以外的事是不能用金钱解决的。

     例如这件事,老牛如果不拿4万块钱,就不能把小女孩放到自己床上。这似乎说明金钱的威力。但老牛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无论他拿多少钱,也改变不了国家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按法律规定,小草20岁才够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可她只有13岁。所以婚姻无效。并且未领结婚证,这样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小草只是个小学生,就被胁迫失学了,这当然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小草失去了受教育权,遭受性侵害,老牛应承担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根据老牛所犯罪行,最轻也要判三年,最重可以吃花生米。

也许有人会说,老牛的金钱虽然改变不了国家的法律,却可以通过行贿,逃避法律的制裁。我不否认有这种现象,但这绝不是社会的全部。公检法人员不可能都是贪官。就是他们品德没那么高尚,为了自己,也不能徇私枉法。说个春秋故事:鲁国宰相公仪爱吃鲤鱼一日有一管家代表主人来送两条大鲤鱼。公仪说:“谢谢你家大人的盛情,可这鱼我不能收哇!你不知道,现在我一闻到鱼的腥味就要呕吐。请你务必转告你家大人。管家无可奈何地提着鲤鱼走了。学生子明不解地问他:“您不是很喜欢吃鱼的吗?现在有人送鱼来,您却不接受,这是为什么呢?仪说:“正因为我喜欢吃鱼,所以才不能收人家的鱼。你想,如果我收了人家的鱼,那就要照人家的意思办事,这样就难免要违犯国家的法纪。如果我犯了法,成了罪人,还能吃得上鱼吗?现在想吃鱼就自己去买,不是一直有鱼吃”两千多年前的人尚且懂得这些道理,社会发展到今天,我们的公检法人员不会都那么傻吧?

TNND,老牛的金钱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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