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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评·文艺理论·文史研究 |
题目中的“又”,是针对我前些天写的《刘俊亭被死亡较赵作海案有创新》而言的。《刘》文附在本文后。
韩某被死亡事件如下: 2001年6月,韩某作为师范专业毕业生被分配至某乡,把相关手续交给学区会计于某,之后多次找于某及校长刘某询问上班情况。2002年,两人态度由最初的含糊不清到坚称不知道韩某分配至此。2006年4月5日,韩某意外得知,2004年底,她已被有关部门以死亡为由取消了编制。韩某多方奔波无效。后经县纪检委调查,在3年半的时间里,韩某的工资18000元,其中9524.43元被乡财政所一工作人员“花了”,8475.57元用于乡杂支(招待费用、代课老师的工资等)。2008年,那名乡财政所工作人员被判犯贪污罪,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刘某曾让韩某作证。韩某要求刘某过问工作问题,刘某答应,但数日后刘某因车祸意外死亡。今年4月,韩某将自己的遭遇发到互联网上,县纪检委为此事组成了专案组。学区校长刘某出具了两份证明材料,一份说韩某报到后一去没有音信,另一份说一直没有报到。近日,县纪检委通报调查结果,建议县委常委会恢复韩某公职,但在是谁以及如何隐瞒韩某工作、冒领韩某工资并最终使她被死亡这些关键环节上,仍布满疑云。
我认为韩某被死亡较佘祥林赵作海刘俊亭案中的被死亡有新突破,理由如下:
A、从创造奇迹的人的身份来看。佘祥林赵作海刘俊亭案中的奇迹创造者是公检法人员,人家手中握有生杀予夺大权,让你死你就得死是天经地义名正言顺的。但韩某事件制造者是众人认为无权无钱清水衙门里的教育界工作人员。别用阳光下最光辉的职业呀,净土呀这些话侮辱人,洒家不甘示弱,誓与执法部门一决雌雄。大长教育界的志气,大灭公检法的威风。小子,敢看不起爷儿们吗?
B、从被死亡人的命运来看。佘祥林赵作海刘俊亭案中的被死亡者说他死亡也好,说他没死亡也好,命运都没多大改变。只是刘俊亭被朋友埋怨而已。但韩某被死亡就不同了。她本来应站在讲台上讲课的,但这么一被死亡,就被永远开除出教师队伍了。当然,不被死亡,韩某也站不到讲台上。而这正是本事件精彩之处。
C、从是否直接获得经济利益来看。佘祥林赵作海案办案人员目的很明显,为政绩。至于奖金,那只能算间接的。刘俊亭案经济利益在幕后,没根据不能乱说,我怕跨省追捕。但韩某这事儿可是这官司州里不打——县里(现哩)。
D、从材料的自相矛盾来看。佘祥林赵作海案办案人员始终如一咬定案犯,并无二致。刘俊亭案虽说有前后不一的地方,但那是用后边的否定前边的。而韩某事件中一个人出的两份证词都不一致,竟能自己打自己嘴巴,可谓新版卖矛又卖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