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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收制度简介

(2012-04-13 16:57:02)
标签:

美国

税收

制度

分类: 世界税改动态

美国的主要税种

美国税制共有80多个税种,但目前实际上运行的也就20多个。美国政府分为三级,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相应的,美国税收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从税收收入的组成情况看,2009年美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收入为3344亿美元,其中收入与利得税1356亿美元,占40.56%;社会保险税910亿美元,占27.20%;财产税458亿美元,占13.69%;商品和服务税620亿美元,占18.54%。最主要的税种为个人所得税(1085亿美元)、社会保险税(910亿美元)、财产税(433亿美元)、销售税(282亿美元)、公司所得税(231亿美元)。

其中联邦税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为主(两者占80%以上),此外还有遗产税与赠与税、消费税(包括一般消费税及专项用途消费税)、关税、印花税等。各州一级税制不完全一致,以销售和使用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两者占60%以上),还有所得税、财产税、遗产税和继承税、机动车牌照税、州消费税等。地方主要以财产税为主(占70%以上),还有对旅馆营业供电电话使用征收的营业税、许可证税等。需要注意的是,美国政府同世界上其他政府一样,税收收入仅仅是一个主要收入来源,其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在80%左右。

美国宏观税负的演变

从宏观税负水平来看,自1965年以来,美国各级政府的税收总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宏观税负水平)稳定在2529%2009年美国宏观税负水平为24.1%,低于OECD国家平均水平33.8%。如剔除社会保险税,税收收入比重为17.6%,低于平均水平24.6%。纵向比较,2005~2009年分别为27.1%27.9%27.9%26.3%24.1%,美国宏观税负水平有所下降,2009年为1965年来最低水平。下图是美国一百多年来政府收入占GDP比重的变化情况,由于没有剔除收费等项目,宏观税负水平比税收收入占GDP比重要高。可以看出,总体上美国宏观税负水平是呈现上升趋势,但最近二三十年基本在30%多水平上保持。按照这个口径,2010、2011年美国的宏观税负水平为:32.6%和32.5%。

 

1 美国政府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

美国税制的特征

1、个人和公司所得税举足轻重。它们占了政府全部收入(包括来自社会保险税收入)40%以上,而在联邦总收入中更是地位重要。

2.自19世纪30年代后期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开征的社会保险税(或薪给税)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3.税收制度的联邦制属性。国家和州政府拥有独立的征税权,同时地方政府从州政府中获得它们的征税权。在这三个政府层次上有一部分税源是重复的,特别是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但是其税收结构显著不同。联邦政府主要靠所得税,州政府靠销售税,而地方政府靠财产税。

美国税制的演变

    美国税收制度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以商品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

()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阶段(1783-1861)

    1783年美国宣布正式独立之前,由13个殖民地组成的大陆国会没有宪法赋予的课税权,因此无法在美国建立一套统一的税收制度。1787年,美国成立联邦共和国,通过了新宪法。新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拥有独立的课税权,各州将进口关税让渡给联邦政府,作为联邦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同时,新宪法还规定联邦政府可以课征国内消费税、酒税等间接税,而各州政府主要课征财产税、人头税等直接税。这样,一套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体系开始在美国建立起来。

    美国关税制度几经更改,税率不断提高,到1861年平均税率已达24%左右,其所组织的收入约是其他财政收入的510倍,关税成为这一时期美国税收制度中最重要的税种。

()以关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制向以商品税为中心的复税制转化阶段(1861-1913)

    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为了筹措经费,经国会通过,联邦政府开始对年所得在800美元以上的个人征收3%的个人所得税。1862年,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超过1万美元的年所得,税率提高为5%,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稍具累进性。战争结束后,个人所得税遭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反对,1872年,个人所得税法被废止。从1861年到1913年,美国绝大多数的联邦税收收入仍来源于间接税,其中关税与国内货物税的比例几乎相等。特别是联邦政府从1861年起,扩大了国内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并提高了税率,使关税收入历史性地退居次要地位。1913年,美国宪法修正案重新恢复开征所得税,从而逐步确立了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框架,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提高。

()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阶段(1913-?)

    1913年是美国税制从商品课税为主走向所得课税为主的分界线。但此时,所得税的纳税户仅占全国总户数的1%,其收入占联邦税收的比重也仅为5%。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急剧增加军需,所得税作为良好的筹资工具开始发挥作用。1913年所得税收入只有0.35亿美元,到1920年就达到49亿美元,7年间增加了100多倍。战后,所得税不但没有削减,反而呈上升趋势,至1927年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达到64%1943年制定的(现行付税法)又从立法角度确立了"凡有收入,必须纳税"的付税原则,从而使所得税的税基不断扩大,所得税税种也随之增加。

                                        ——4月13日根据相关数据和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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