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本是形成税收收入的经济基础,指国民经济的生产力,包括人力、资本、土地三个要素及由此结成的生产经营单位等。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在社会产品价值中,能够成为税源的职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等。在少数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的。
税本与税源有区别,也有联系。西方财政学者常将税本比作“因”,将税源比作“果”;将税本比作树木的“根干”,将税源比作树木的“果实”,两者的关系为由因生果,由根于生果实、由税本生税源。国家的税收征自税源,不能征自税本。如果征自税本,势将损害国民经济的生产力;生产力损害后,税收收入也没有经济基础。犹如树木的“根干一枯,果实也无从出;果实一缺,税收遂无支给之源”。保护税本是西方财政、经济学者提出的一项税收原则。不过,保护税本是就整个经济而言的,国家在运用税收杠杆过程中,有时也要限制某些经济单位或经济活动的发展。这不仅对国民经济无害,反而对国民经济有利,是保护税本的另一种形式。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体现了各种税的征税范围。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税基,即课税基础(计税依据),是指建立某一种税或一种税制的经济基础或依据。不同税种的税基是不同的。如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基一般都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金额,所得税的税基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
课税对象与税基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税基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税基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税基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税基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税基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税基则是车船的排气量和吨位。税基也不同于税源,税源总是以收入的形式存在,但税基却可能是支出。税基、课税对象和税源在一定情况下可能是一致的,但三个概念在含义上的差别是明显的。税基选择是税制设计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以什么为税基。现代税收理论认为以收益、财产为税基是合理的,但也有一种观点认为以支出为税基更为科学。其二是税基的宽窄问题。税基宽则税源厚,税款多,但也会产生较大的副作用;税基窄则税源薄,税款少,但对经济的不利影响也较小。正确界定税基是保证税收作用充分发挥的必要条件。如果仅从税基宽窄角度考虑,税基大体相当于征税范围,即征税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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