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台湾地区的营利事业所得税,大致等同于大陆的企业所得税。
征税对象:台湾地区的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除了公司法人外,还包括独资、合伙及合作社,范围较大陆要广。同时采取属人兼属地的原则。营利事业的总机构在台湾地区的,应该就台湾地区内外的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但是,来自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地区)税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的,可以由纳税义务人提供所得来源国(地区)税务机关发给的同一年度的纳税凭证,并取得经台湾当局认可机构的签证后,自全部的营利事业所得结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的数额,不得超过因加计台湾地区以外的所得,而按照台湾地区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加的应纳税额。营利事业的总机构在台湾地区以外,而有来源于台湾地区所得的,应就台湾地区以内的营利事业所得,按照规定计算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台湾地区营利事业有来源于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所得的,应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和“香港澳门关系条例”规定,并入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但其在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已缴纳的税额,准于在应纳税额中扣除,但不得超过因加计其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所得而增加的应纳税额。
征税范围:凡是在台湾地区经营的营利事业,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者场所的独资、合伙、公司和其他组织方式的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都要按规定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
税率:根据2010年6月份修正的所得税法,全年纳税所得额在12万元新台币以下的,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全年纳税所得额超过12万元新台币的,就全部的纳税所得额征收17%。但应纳税额不得超过营利事业纳税所得额12万元新台币以上部分的半数。可见,税率要低于大陆的25%。
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各项成本费用、损失和税捐后的纯益额为营利事业所得额。扣除项目与大陆类似。
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营利事业应该向所在地的稽征机关,办理营利事业的暂缴申报和结算申报。营利事业的总机构在台湾地区,并在台湾设有分支机构的,应该由总机构合并,向申报时的登记地稽征机关申报。总机构在台湾地区外,分支机构在台湾的,应该由分支机构向申报时的登记地稽征机关申报。台湾地区以外的营利事业在台湾没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而有营业代理人的,应该由营业代理人向所在地的稽征机关申报。
营利事业所得税分暂缴申报和结算申报。营利事业于每年的9月份进行暂缴申报,按照上年度结算申报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1/2,作为暂缴税额,自行缴纳。营利事业是公司组织形式的,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使用蓝色申报书或者经会计师查核签证,并且按期办理暂缴申报的,以当年度前6个月的营业收入总额,按照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规定,试算上半年的营利事业所得额,按照当年度的税率,计算暂缴的税额。结算申报的申报期为每年的5月份。
减免税规定:依法经营不对外营业消费合作社的盈余;营利事业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证券交易所得;期货交易所得;政府机关及公有事业所得;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其本身所得及其附属作业组织的所得等等可以免征所得税。
8月2日中国文化大学大庄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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