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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盘点(上)

(2009-02-04 17:28:33)
标签:

2008

企业所得税

政策

盘点

财经

分类: 税收政策实务

作为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施行的第一年,2008年国家陆续出台了60多个重要的配套制度和政策,对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下面对2008年主要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情况进行盘点。

一、明确原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的过渡办法

允许过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过渡办法: 2007316(含)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才能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共30大项,包括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特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一部分是外资企业在特区内的优惠,还有一些是专门针对特定区域的优惠措施。同时明确规定对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过渡性优惠。

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企业,自20081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照18%20%22%24%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可继续按原优惠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时间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1)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民族自治地方税收优惠政策;(3)原有关就业再就业,奥运会和世博会,社会公益,债转股、清产核资、重组、改制、转制等企业改革,涉农和国家储备,其他单项优惠政策共6类定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除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及以上允许过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修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3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与原有的核定征收办法相比,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一是规定了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适用情形,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原有幅度标准不尽合理,调低了应税所得率的下限)。二是明确规定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新办法,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这就意味着,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将不采取核定征收办法。三是取消了过去核定征收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规范企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办法

两法合并前,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内资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判定是否是独立纳税人,内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即使不具备法人资格,只要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就作为独立纳税人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还有一些企业经总局批准实行汇总纳税或合并纳税,实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部分企业所得税或不就地预缴的办法。

根据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法人所得税制的要求,对于独立法人的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非独立法人的总分机构,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文规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建立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新模式。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度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对于各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所占比例和法定权重进行分配预缴。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就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规定: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另外,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原来执行合并纳税政策的部分大型企业集团的管理,12月份,财政部和总局联合下文明确对200712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106家企业集团自2009年起停止执行合并纳税政策,一律按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执行。

四、下发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税收征管法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设定了一般要求、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和偏向主观考察的条件。一般要求方面,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并进行持续的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拥有核心的自主知识产权以及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必须满足的客观数量条件也,包括企业必须在近三年对其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方式包括自主研发、受让、并购、受赠和五年以上独占许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对于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的企业不低于6%5000万元到2亿元的企业不低于4%2亿元以上的企业不低于3%;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主观性的条件包括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以及销售和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如果企业的经营不发生变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期满时可以申请复审,通过复审的资质有效期仍然为三年。复审之后的资质有效期满后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将视同为初次申请办理。

与原来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比,一是取消了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开发区内的限制,不管“区内”、“区外”,只要是符合国家重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就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二是取消了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主要考虑到定期减免税方式的一些弊端,只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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