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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缘西藏.新图2010-003

(2010-01-13 12: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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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以前公开发表出版的群多人像照片中,有的已经被画家[还是著名画家]创作成了他们的艺术品。这些照片都是我多次入藏,经过出生入死的采风,才有缘抓拍到的人像作品。不过,本人不后悔发表,因为这些形象能引起画家们的注意,他们又花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从另一种艺术表现手法来宣传西藏文化,也是一桩好事!可是把我创作的摄影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原封不动地临摹成水彩、国画、油画、素描就有些过分了。
      今天还是继续发表新的摄影作品,要借用的话,请给我打个招呼,谢谢啦!

2010-01-13 16:23:39[回复] [删除]
      
 多么动人的照片!!!喜欢您的西藏系列的水墨丹青,也喜欢您的情缘西藏的照片。摄影者只有深入生活,静下心来体会,才能拍下这种眼神和风光。个中辛苦和快乐只有自己知道。
    不过,这些照片被画家(或者著名画家)“原封不动地临摹成水彩、国画、油画、素描”,就变成为他们的作品。作为一个不懂艺术创作而仅喜欢照相、喜欢看画的法律人,我这是第一次知道这样的所谓“创作”过程。本以为大画家们都要深入基层,体验生活,才有可能画出惊世之作品。却不想名作原来也是这样在画室里照着别人的照片“闭门临摹”出来的。这样看来,也许哪天我可以有机会成为一个大画家。开玩笑了!
    在此,有点小小的感想,不吐不快。我们的摄影家和画家们尤其是大画家们都应该多点法律意识吧,否则既有可能惹上著作权纠纷的麻烦,更可怕的是会毁掉艺术家在我们老百姓心目中的伟大、光辉形象。
    作为一个摄影家或画家,一定要有保护自己作品之著作权的意识,更要有尊重别人作品著作权的概念。从冯伟先生所说可知,其摄影作品是原创作品,由此被“原封不动地临摹成水彩、国画、油画、素描”的各种画作,则是来自该摄影作品的派生作品。这种使用依法一定要征得原创作品作者的授权,在派生作品上或展览、发表的适当地方如画作的标签上,应该依法注明其出处(例如,本画的创作参考或来自某某所拍照片,等等),也应该适当地给原创作者一些使用费,弥补其劳动所得,尤其是如果由此产生了一些较大的经济收益;如果对原创作品的内容有所改动,最好也要征得其原创作品作者的同意。
    咱们这些知识分子所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现如今的法律叫“知识产权”,听说海外的法律上称之“智慧财产权”,是咱们的无形资产。冯伟老师,您可别轻易就给授权了!如果你不要,就捐给西藏吧!或者成立个基金会什么的!!!支持西藏的可持续性发展!
    可爱的画家们,当咱们临摹时,也要想着原创作品的作者,多多尊重他们的劳动啊!没有他的照片,咱们上哪里去临摹呀!试想,哪天我拿相机拍了您的画,再作为原创作品发表时,您怎么想!
    咱们自己个不尊重自己个,谁尊重咱们呀!
    祝天下摄影家、画家虎年快乐!保护咱们的智慧财产权!
                                                                  小小的照相者  阿力
2010-01-13 18:09:27[回复] [删除]
替冯老师呐喊一句。

作为您的一位老朋友,作为一名藏族人,我深知这些照片背后付出的太多。
希望,文化人尊重文化人,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太激动了,上一贴写错字了,嘿嘿),更尊重自己

画面感确实很好入画.....这是你的视角决定的,你擅长扑捉美好且有意味的图像 ^^
                                                                                   m
来源:情缘西藏.新图20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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