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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最优化的选择,而不是最低的底线》—错河的法律观

(2020-03-01 17:59:28)
分类: 非诗歌

《法律是最优化的选择,不是最低的底线》

 

前言

 

很多人都问我,为什么只写唯美的诗歌,而不就社会问题多写一些批判性的,有助于揭露社会现实的作品。我想回答大家的是,我是学法律出身,现在也是一个执业律师,对于类似的问题,我主张应该用更理性的、逻辑严谨的文章或论文去论述。

 

这基于我对社会乐观的态度,认为社会是可以理性发展的。

 

一座坍塌了的庙宇,那么任何人,包括智力不及普通水平的人,都能在这座庙宇的废墟上,挑出上万条它的缺陷。口若悬河很好做到。尤其是在中国,有大字报的传统,大家都技巧高超地刷上几条,甚至一生去刷,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但就像我的诗歌,我总是强调内生秩序的建立是首要的。我对社会的态度,也是如此,我更希望有建设性地在废墟上讨论如何构筑一个万年一遇的新的殿堂,而它属于所有人。而不是肆无忌惮地谩骂。

 

所以,我认为有些是我的诗歌应该做的,有些则不是诗歌擅长的,应该用更合理的方式去表达。

 

鲁迅曾经是我比较尊重的前辈,但就现在的我看来,他作为一个曾经学医学的人,总是按照这个套路来分析问题,即无论是何种病患,都归因于人性的恶,所以最后无论是头疼感冒还是癌症艾滋,都统统定义为绝症。因为那是绝症,所以他一生都没有开过一个方子。非常遗憾,他从来不知道一个好的法律制度,是解决他所称的所有绝症的良方,所以一生没有提到过法律二字。

 

所以,我也就从鲁迅指摘的人性本身谈起,来看看人性本身的意义。

 

一、人是完整的人,而不是道德善恶性质的人。

 

假如这个世界上只有一个人,那么无论他做什么怎么做都是对的。这是我认为的法律的最基本公理和逻辑起点。

 

当这个世界上有两个人以上的时候,他们之间的关系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任何道德的善恶评价才有意义。而道德的善恶不是人的本性,而是人与人关系为指向的一种评价。

 

所以,人性的善恶是不存在的,它是一种误解。人只有自然的完整性。只要真诚地面对自己,我们正常人都会发觉,在某时某刻某种环境某种情绪下,我们的想法都是不同的,既有悲天悯人的时候,也有不将他人置于死地誓不罢休,怒火中烧的时候。只因我们都是自然的,完整的人,谁也不可能无时不刻不是圣人。

 

承认这一点,那么所谓的善恶都是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评价,而不是基于我们的思想和行为是不是圣人的评价,也不是对人自身的评价。

 

假如我们给人自身定义了人性的善恶之后,人就彻底无法被更好地尊重。

 

当定义人是善的时候,他的任何行为就只能统计性地趋向恶,最后导致任何人都不是合格的人,因此导致人最终都不再是先前定义的人,最终结论只能是人不人自己,这就会发生一个悖论。此时连人都不是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就丧失了意义。

 

而如果定义了人自身的人性是恶的时候,任何善的教化都是沙滩上的建筑,人们之间只有权宜之计,他们的关系都不可能具有参考意义,因为恶之所以为恶,就在于它永远会超越稳定的关系去获取关系保证之外的自私结果,苛刑酷法也无法阻拦,所以人与人的关系就不可能有任何规律,而没有任何规律的关系,也就无法定义它的性质是善还是恶的,所以人也无从被定义为性质是恶,这也将导致悖论。

 

而假如承认人是既善且恶的,那么实际上就是说人是完整而自然的。在这点上,道德上的人和法律上的人殊途同归。但人不是按照一个善恶的配方被超自然地批量制作出来的,所以道德仍然没有必要。

 

所以,人只有人自己,而没有人性的定义。

 

二、法律是保证人的自然完整性为基础同时以人文性优化的关系

 

人只有与自然相适应的完整性。这种完整性本身就应该承认他的所谓的破坏力的一面是正常的。人处在食物链的一端,同时他与同类相处时,需要保证这种完整性,所以他为了生存,是有权力杀戮和伤害的。

 

当世界上有了两个以上的人的时候,他们如果不发生任何关系,他们仍然是完整的人。无论做什么,他们也是无可指责的人。当他们将要发生关系的时候,假如他们可以选择是否介入到这个关系里,他们衡量关系的必要标准是:在充分尊重彼此的完整和独立性的基础上,获得更多的安全、富足与体恤。

 

当一个人选择发生彼此关系的时候,不是因为这种关系会剥夺他的完整性,而是他继续被完整地对待的同时,可以获得比维持个人的完整更重要的安全、富足和体恤。这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

 

当这种关系不仅无益,而且是伤害的时候,他可以选择脱离这种关系,回到自己的自然的完整状态。隐士永远在人类历史上是允许的。他或者重新设定这种关系。假如选择重新设定关系,目的是在最大化的尊重每个人的完整的原则下,让彼此更公平地发生关系,以使每个人得到个体自己所不能得到的安全、富足与体恤。当个体完整性不被尊重,而在这种关系里被侵害的时候,能够得到有效的校正,重新符合他加入这个关系的本意,这就是正义。以公平和正义为方向的人文关系,就是人文性优化的彼此关系,形式就是法律。

 

与此同时,获得这种受益,他不必丧失完整性,而是把完整性的权力的一部分让渡出来,集合起来,以使这部分权力得到放大和人文性的行使。现在看来,法律是最好的行使这种集合权力的方式。这就是法律产生的根源,所以法律在与战争、道德和宗教的不断比较下,最终成为了文明的共识。

 

法律关系趋于稳定后,这种关系在后来的人出生的时候就已经身处其中,他至少还有权力选择脱离这种关系,以使自己完整。或者正当地接受这种关系,或者按照法律正当地去进一步改善这种关系。

 

他去改善这种关系,有两个选择,要么是以善恶为尺度的道德这种主观的评价,要么是以公平和正义为内容的更客观的法律。

 

三、法律是最优化的关系而不是人的底线

 

人既然是完整的,那么每个人就有无数种对幸福的希求,但无论如何幸福本身就是每个人的共同价值追求,虽然内容各异。

 

转化为方程式表述的话,就是一定范围的群体里,每一个人都是一个未知数,所以一个群体里,有多少人就有多少个未知数。

 

优化的关系,在于有多少人,他们的幸福就有多少元的未知数,而他们彼此之间,更多的更复杂的关系之间,就可以列出一个多元的方程组。

 

每个人的幸福未知数的求解都依赖于最后的方程有一个整体的解,这个整体的解又是依赖于每个人的幸福都被最好地满足。

 

此时,设定人的完整性就非常必要了。只有人是完整的,那么他才有可能把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而客观的评价实现这部分权力的受益。而另一部分则是个人完全保留的,无论他有没有通过保留的权力获得幸福,都与人与人的关系无关。而大家同时让渡出来的这部分,就有了一个客观的求解的可能。

 

而这个解,就是法律。法律的追求与个人的追求并不冲突,它只是提供一个可以确定的解,让这个多元方程组最后每个人得到的结果,都是满足其他人对让渡出来的权力的条件的。

 

所以,法律是能够自己改善自己的,因为它是一个最后的每个人让渡部分对应的幸福希求的公共解。也只有法律能求得这个解。

 

四、道德永远只能是偏见,而不可能优化关系

 

道德本身就是误解,我们已经论证过了,它以假设人本身是善的还是恶的做公理的前提,来推导出如何确定彼此的关系,这个公理本身就是不成立的。

 

而且,假如它成立,例如人是善的,那么一些人就会认定另一些人不具备人的资格,于是就会剥夺另一些人的幸福的权力。即使不剥夺,这些人就会要求、教育另一些人按照这些人的规则来重新塑造自己,当不能满足这些人的要求的时候,这些人就会采取强制性的手段来校正他们的行为。于是就会沦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杀戮或者奴役。

 

假如人是恶的,而且通过恶来实现幸福,那么善的人就会被洗劫一空,直到他以恶来竞争恶。最后这些恶将无限被升级,最后导致人只剩下恶的一面,不断被强化,人的关系也就不复存在,只有猎取的关系,只存在食物链的上下游关系。

 

假如善恶不再被偏见地认为那是人的本性,而被校正为人与人关系的本质,仍然是以善恶的标准来定义的话,仍然是一个无法接受的结果。

 

当人与人的关系被定性为确定的善恶,善恶本身就无从定义。因为按照上述的方程组,这个多元的方程组,如果每个组成的方程未知数都被固定化了数值,那么多个方程中一个未知数多次出现,甚至无限次出现,任何一个未知数的值都是冲突的,最终都是没有解的。当每一个解都不成立,仍然推导出的结果是人与人的关系是不必要的,或者不可能的。

 

这样无论把这种关系定义为善,还是恶,最终都将导致社会的分崩离析。

 

道德不可能优化关系本身,因为道德永远违背人的自然整体性。当道德去规定人与人的关系的时候,道德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尺度,也不可能维持一个复杂的人与人的关系。

 

五、道德与法律的结构性对比

 

道德永远是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判断。由于道德的判断没有一个共同的公理,没有一个标准尺度,没有有一个标准的解答方式,那么这种判断就永远是主观的。

 

假如基于道德去行动,那么永远是迟缓的。因为它是主观的,需要不断累积案例才能最后给出一个稍微客观的答案。除此之外,一个人只能基于第二个人对第三个人的信任,而他又信任第二个人的方式,来信任第三个人。这样才会提高互动的效率。于是社会就会形成一个线性的链式的互动模式。它是极其不稳定的,很容易发生断裂。

 

而法律则不要求如此。法律在于认为这个人与所欲人的无限次方程组有统一的解,自己来担当这个解。于是所有人只需要信任法律本身,就能对任何关系获得一个完美的解答,从而让任何关系都是最终确定的。所以法律社会是一个立体的结构。大家都公共地信任法律第三方,那么任何人之间都可以畅通无阻的交流,不需要再附加更多的磨合,才会彼此信任。这是经济与文明发展的一个核心原因。

 

这也是整个社会得以法律化,并且人人都得以实现最大化的让渡出的权力更好的归还本人,还能有附加的收益的原因。也是法律会被不断强化和稳定的原因。

 

两相比较,每个人都有自己更明智的选择。是拿出全部被定义善恶,去听信道德与人性,还是拿出部分,来让自己更为完整,只遵从法律。

 

六、道德的真正意义在我们每个人所保留的权力

 

法律承认人的自然整体性,也充分保证这种整体性,也用尽所有的可能来确认这种整体性。所以法律有自己的边界,凡是整体的人没有让渡给法律的权力,就不会由法律来行使。

 

这是在这样的人文性法律制度下,人的那些没有让渡出来的权力,就给道德保留了空间。

 

因为,凡是没有被让渡的权力,都是实质上无害于人与人的普遍关系的。所以它才没有被达成共识去让它成为这个多次方程组的未知数的数值,或影响因素,因为它并不影响足够多的其他方程的存在。

 

因为法律之外的关系不是必要的,所以一个人以道德的善恶去自觉行动,就成了完全的自由选择,而只有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道德的主观判断才具有意义。很明显,当一个人身不由己的时候,他自己都不是他自己,也无从去评价他的善恶。

 

即使一个人按照恶的原则去处理本就属于他自己的权力,他也不是罪恶,只是他根据法律之外的原因去比较衡量的结果。因为如果他是罪恶的,会影响整个社会的方程式的解答,那么所有人早就把类似的问题纳入到法律范围了。

 

比如捐款。即使一个人再富有,也不应该用法律来衡量他是不是善的,因为法律保护私有财产,这是涉及到所有人的利益的法律原则。我们尽管可以去道德去评价他非常自私,但不应该用法律去要求他捐助,因为一旦打破法律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那么我们每个人都处于危险之中,任何人都可以编排一个理由,去剥夺你的私有财产,整个社会也就彻底崩溃了。

 

所以,道德仅仅是针对一种人的没有让渡的,完全从属于人的自然整体性的权力的指导性评价。它仅仅在于主观的劝慰,而不是绑架他人的有效依据。

 

所以对道德的强化,完全是通过自觉的奖惩来实现的。包括舆论,包括对等的互动实施,也包括他人的劝慰等等。

 

但只有你不把善当成他的义务的时候,它才具有道德示范作用。因为假如他是一种公开的义务,那么善本身就是义务,不会起到价值的指导作用,它只是应当应分的。只有它不是义务性的时候,它反而被大家推崇和表彰,并且更加趋向于大多数人理解的善。

 

所以道德不是人性的补充,也不是法律的补充,而只是人的完整性原则决定的一种行动指引。在有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道德不是补充法律,而是补充了人的幸福的理解和内容。

 

当一个人从善如流,他获得了足够的道德快感,更加幸福,才是道德的本质。如果一个人不遵守身边人认为的道德,就被很多人唾弃,从而影响他整体性的、法律外的个人权力的更好兑现,他即使被迫遵守道德,也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他不会体会到道德快感。

 

所以道德终究是主观的。人类的伦理学至今没有达成一致,究竟以什么作为公理,来建立一个统一的道德标准。这也是法律文明得以被更广泛认可的原因。

 

 

七、法律的权力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是完全基于人是整体的自然人为基础的。法律仅仅是对人必须处于人与人的关系时,对那些影响范围较大的部分私人权力的行使,达成合意,有条件地让渡出来。

 

让渡不是为了剥夺,而是集合起来,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放大每个人让渡部分的权力的受益效果,再加诸回去给每个人,使每个人在一个社会中,仍然被有尊严的完整地对待。

 

所以,以义务去维护权力的法律,是正常的法律,也是可以不断优化的法律。

 

而以权力为诱饵,去让义务无限放大的法律,是非正常的法律。它已经完全违背了法律的本意,从而必然最终导致他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它因南辕北辙而丧失了优化的可能性。

 

人是自然的完整的人。这是不可置疑的法律公理。一旦与这个公理相悖,那么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八、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正是基于人是自然的完整的人这个公理,所以可以推知人与人是平等的。

 

有很多人质疑我们天生就不平等,比如最受人关注的财富上。

 

但人类的社会是连续性的。法律必然全面的权衡一个时间平面的关系,也会考量实现的历时性关系。

 

当你质疑你天生在财富上不平等,而要求法律取消继承权的时候,你也会因为自己将来成为的富有的人,再抱怨自己的私有财产却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交给自己的继承人。

 

所以法律不断优化,它的安排将尽量合理。

 

法律意义上的人人平等,是指权利能力的平等。而非行为能力的平等。那属于人的自然完整性问题。没有人期望丧失自己的自然完整性,然后还能从法律中获得最大化的尊重。

 

权利能力只保证每个人都有权力去做世界首富。而至于行为能力,取决于你有没有当世界首富的才能,这是由你的自然整体性中你个人的组成息息相关的。法律是大家的整体性中部分的权力的让渡,这种部分的让渡是不能改变你的自然整体性极其构成的。如果法律可以让你的整体性构成发生根本性的改变,那么法律不是变得更好了,而是法律已经让我们丧失了作为人的自然属性,从而让我们成了被彻底架空的完全无法自主的一个实验性产品了。

 

当你想成为世界首富,应该问问你比现在的世界首富在整体性的自然属性上,在时间链条上,在共时的环境上,有多少超过他的你自己的整体性,你应该问自己,而不是问法律能不能规定你成为首富。法律只保证你,你有成为世界首富的权力,当你真的成了世界首富,你的财富不会被别人不合理的嫉妒和剥夺。如果法律本身直接可以规定你成为首富,那么我想你得到的不是兴奋,而是恐慌,因为你的任何东西都可能是你自己无法决定的。

 

九、最优化的法律终会因理性而实现

 

法律是最优化的社会关系的标准,而不是一个底线,因为在法律之上还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东西,那么法律就不是最优化的。它就不会被遵守,或者即使被遵守,它也只是权宜之计,处在极度的不稳定性中。

 

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法律是所有人之间关系的优化方案。如果你认为在法律之上,有比法律更重要的东西,那么反省一下,它是所与人的还是其中一些人的。

 

如果它是所有人的,按照法律文明的原则,它就应该成为法律。

 

我们此前都只用一个法律概念来代替法律。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概念。正因为我们总结的以上的法律的基础原则,所以法律必须最优化的行使集合于每个人的部分权力,使集合后的权力行使,能优化于个人的单独行使,同时使每个人得到比让渡的部分权力更大的受益,更好地还归于每个人,从而保证每个人仍然是自然而完整的。

 

这就是法律的目的。

 

所以围绕这个明确的目的就必然形成人类的一个法律这样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来最大化的实现法律所设计的本意和继续地优化。

 

所以,今天围绕实现法律精神,建立了不同的律法机构,并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机制和体系,都依据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

 

尽管,在法律实现的过程中,我们现在还无法最优化地实现法律的目的,但终究人类会通过有效的优化,让它最大化的实现全部目的。

 

我是乐观的,仅仅因为法律是理性的,而不像道德一样,主观色彩更浓厚一些。

 

结语

 

这就是我的法律观。而基于法律观,因为它是最普遍的最优化的人与人关系的尺度,所以很多问题都会被纳入进来,不言自明。

 

我因此不会一遍遍地去重复我的论证,重复我的这个法律观念体系,回答他本身如何是正确的。我会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方式去表达。而不是通过不咸不淡地闲聊。

 

我更不会去大肆批判什么,因为我知道该如何构建一个伟大的殿堂,我没有时间去指摘那个废墟的丑陋。更何况,这种无意义的指责,有时候会被封口,把简单的问题变得无比复杂化。也让我们总是觉得身处在危险之中。作者如是,读者也如是。

 

也因为我不认为人是丑陋,或者有丑陋的人性存在。我们都是自然而完整的人,从生下来之为人开始起,就相信如此。

 

我们有时候抱怨很多东西,其实背后的根源都在于你还不知道自己是谁。你也许从来没有被一些人理想地对待过,有尊严的面对过,但这不是你不尊重自己,自暴自弃的理由。

 

所以,我们在某些领域,需要诗歌来证明我们为人的尊严与幸福。而在另外一些领域,我们需要最充分的理想,来实现这种尊严和幸福。

 

这就是我的法律观对于我的意义所在。

 

 

错河

2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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