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政策:“新农村”不能变成“旧社会”》
(2018-05-25 12: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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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房产财经文化 |
分类: 非诗歌 |
宅基地政策:“新农村”不能变成“旧社会”
最近在在几个省听闻新农村改造过程中,有这样的对宅基地的处理政策,而且据说是根据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做出的推论。网易和新浪的APP里,这样的政策宣传比比皆是。
这些报道的内容大致是:农村的宅基地,农民只有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而且这个土地使用权仅限村集体农村户口。所以农民的孩子如果已经变成非农业户口,待父母去世后,子女就无权再继承土地使用权,只能继承地上房屋建筑的所有权。待房屋因年久失修或者自然坍塌之后,村集体要收回土地使用权。而且限制房屋的翻建和修缮。
当然,这是某些省份的政策风向,并非全国都在执行。但这个政策打着法律推定的旗号,显然的意图是积极推广向全国。对此,作为律师,我深表忧虑。
首先,我们来分析这项政策的未来可见的结果。
按照政策,一个农民如果重视对子女的教育,倾家荡产让子女上了大学,就自动由农业户口变成了非农业户口。下一步会发生什么呢?那么这个子女毕业后,要积攒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付得起所在城市的购买房屋的首付。而在此之前,他已经丧失了对父母的宅基地的继承权,那么很长一段时间内,甚至一生里,他有彻底沦为一个流民的可能。那么农民还会积极的倾家荡产去支付高昂的教育费用,培养一个流民吗?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也就是这项政策如果确定下来,农村教育就会有坍塌的风险。
其次,进一步加大贫富分化。
这也是显而易见的,对于有钱的农民,那么就可以轻易出资把现在的房子翻盖了,完全用钢筋水泥,做防震12级的设计,可以住上几百年,子女可以放心无忧的继承。而没有钱的农民,就只能等着自己的房子塌了,子女因为上大学而无权继承宅基地,从而把贫穷一代代传承下去。这样的结果,显然已经违背了一个国家扶持弱者的义务。这种贫富分化,显然不是一个国家要积极鼓励的方向。
再者,这样的政策,只能阻碍农村甚至国家经济的发展。
农民的宅基地不能被充分利用,用作创业或者致富的基本资料。因为它和户籍制度捆绑,处于极大的不确定性中,对其的投入也就因此搁置。而更大的问题是逻辑上的,如果一个村集体以后的优秀孩子都上了大学,那么最后只剩没有任何文化基础的农户留在村集体,而他们在政策上将持有绝大多数农村宅基地和生产用地,那么也就把形成了相反的优汰劣胜的趋势。这是我们的初衷吗?
第四,我们不能把法律非常教条的理解。
对于集体所有制,这是一项非常不明确的法律制度,缺乏系统性的立法。这个观点看似很有道理,实则问题很突出。照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理论,那么就会出现明显缺陷。国有是一个人的集合概念,即全体公民所有,没有对应的财产集合过程。但集体所有制的来源却截然不同。从集体所有制形成过程来看,是农民在建国后先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尤其宅基地所有权的传承,曾经都是房地一体的所有权。然后农民根据国家的要求,把这些具体的所有权集合起来,才形成了现在的集体所有制,也就是说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基础是明确的资产集合,在资产集合基础上,才形成了人的集合。
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没有规定如果50年或70年使用权到期,或者尚在期间内房子塌了,土地使用权就此结束收回,而集体所有制的宅基地,如果明确这个房塌地收的原则,显然有失偏颇。会造成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来法律确定性的恐慌。
而集体所有制的由来,更说明宅基地本身不能由户籍性质单独决定的,继承关系是有明确的无差别财产内质存在的,现在把户籍的性质来决定财产的归属和继承,显然不仅不合时宜,而且也过于教条。在集体所有制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政策风向就显得过于教条,甚至危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未来。
最后,户籍身份和财产权剥离是趋势。
国家一直在弱化户籍、身份与财产的关系,物权法的出台,更是明确了这一法律走向。作为过去的公租房,法律和政策基本上已经明确了,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无论是非农业和农业户籍,均有权继续保留公房的租赁权。而现在宅基地,至少房屋农民是有明确所有权的,却按户籍来决定是否有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更是在逆时代而行。
看到这里,我们是不是会因为这项政策的传闻而深感汗流浃背呢?当这项政策披上了法律推论的外衣后,是不是更让我们汗颜了呢?希望那些制定政策的地方政府,不要做文件的游戏,而是设身处地的从历史、现状和未来综合趋势,以及法律的实质,尤其是宪法的精神来出台相关的政策。
当然,这只是网易和新浪的传闻的观点传播,本律师尚未见到相关的正式规定。但如果真的有,我会四脚朝天,一个人投四张反对票。
王晓东律师(错河)
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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