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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上的人应该维护自己的什么权?

(2009-01-08 09:57:07)
标签:

飞行安全

范后军

厦航

黑名单

杂谈

分类: 法相庄严
“黑名单”上的人范后军诉厦航侵犯其人格尊严一案,在1月6日开庭。庭审中双方律师就将前厦航员工范后军列入厦航“黑名单”并7次拒载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辩。(2009-01-06《法制晚报》厦航“黑名单”案今开审 双方律师庭上激辩

  关注这个案件已经有一段时间了,通过双方庭审的激烈交锋,案件事实逐渐清晰了起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争端纠纷,这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之后的最后救济途径了,因此可以想象范后军在做出这个选择之前所经历的种种坎坷辛酸,所以我支持他依法维权。不过对于范后军选择了“侵犯其人格尊严权”这一诉讼切入点,我个人以为还是有商榷余地的。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范后军引用这一条文,可谓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严格来讲。“人格尊严权”是一般人格权这种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而本案中所涉及到的人格尊严权,实际上是公民民事权利中人身权的一部分,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至第103条)在“人身权”的标题下规定的人格权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从新闻中可以看到,原告律师正是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起诉厦航,便是最直接的佐证。

  于是疑问便产生了,范后军的名誉和人格尊严真的被侵犯了吗?

  先来看看厦航的答辩,厦航列举了以下事实:范后军自从2003年竞选公务员落选后,不认真对待此问题,不认真对待工作,采用过激言行,威胁恐吓领导,甚至殴打厦航福州分公司有关领导,并将酒精摔在地板上,拿出打火机进行威胁,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七天。我相信这是言之凿凿的,因为有白纸黑字的公安机关处罚决定书足以支持这一事实。厦航随后又以范后军体格健壮且因从事过机上安全员工作而“比一般人更具有威胁航空安全的可能”为由,辩解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的合理性,甚至还说“拒绝原告乘坐答辩人的飞机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一种表现”。但是令人失望的是,此前厦航曾表示持有某国家权力机关对范后军一事的批复公文,不知何故没有在法庭出示。而范后军的律师则针锋相对反驳了上述论点,认为厦航将范后军列入黑名单拒载于法无据,于情不合,同时列举了大量证据证实范后军不是危险分子,其中包括各种荣誉证书以及范后军被拒乘厦航后乘坐海航、南航等多家航空公司的机票。“范后军是一个品行优秀的公民,其曾乘坐各大航空公司国际国内航班,均未出现航空安全问题。”原告律师张起淮先生表示,即便范后军曾与厦航领导发生过冲突,但并不意味着他会对厦航航班的航空安全或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同样令人不解的是,对于范后军和厦航曾经在2006年达成的一份和解协议,原告律师却轻轻放过。

  问题的关键还是范后军的身份。实际上自去年以来,甚至是更早,媒体和舆论的关注,使得黑名单上的人和厦航的纷争公开化、表面化,范后军的身份已经悄然发生了转变,由一个普通公民变成了社会公众人物。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公开化和表面化是范后军主动追求的结果,至于背后的动机我不予置评,也不妄加猜测。既然范后军成为社会公众人物,那么他的所作所为就必然要被社会各界人士传播、评价,这一过程中社会公众人物必然在名誉、隐私、人格尊严等方面受到广泛而又无法操控的冲击,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侵权结果,但这却是成为社会公众人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如果从这一点出发,那么原告所说的侵犯“人格尊严权”,至少是应该排除其成为社会公众人物后社会各界对其人格利益的侵犯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的。那么只剩下厦航对范后军的负面评价所造成的侵权结果可以配得上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之诉,不过遗憾的是,由于范后军曾经和厦航签过一个和解协议,表明厦航对范后军的侵权结果已通过协议方式解决,而且范后军确实也有过不智之举,所以这一点似乎也有些站不住脚的感觉。

  这样说来,范后军的“人格尊严权”之诉似乎被釜底抽薪了。那么范后军应该维护自己的什么权呢?

  我认为,范后军应该向厦航提出的是侵犯平等权之诉。平等是民法上的“人”最为重要的特性,平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同等对待、不被歧视的法律资格。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旅客是当然拥有平等乘坐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权利。对于厦航来讲,范后军也好,非范后军的其他旅客也好,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该区别对待,更不能将其“打入另册”。范后军以前的出格之举,他本人已经为此付出了代价,也已被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同时厦航又与其签了和解协议,因此从一般意义上来讲,范后军危及空防安全的威胁似乎已经降低到可以接受的限度,让他乘坐厦航班机似乎没有危险性。这个时候如果依然拒绝其登机,厦航可能已经侵犯了范后军的平等权,使其不能平等地和其他旅客一起购票乘机接受公共航空运输服务。不过令人沮丧的是,在是否有权制订旅客“黑名单”方面,航空公共运输企业几乎把持了所有的话语权,因此要想证明范后军不应该列入黑名单,实在是难上加难。也许正是如此,范后军这才选择了相对较易的“人格尊严权”之诉,将反目成仇的老东家告上法庭,意欲漂白自己。这条路是不是只能走到法庭宣判那一天呢?我和大家一起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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