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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扰乱单位秩序”,人们关注的岂止是实习律师被跨省传唤

(2024-03-25 23:35:46)
标签:

时评

青锋

杂谈

分类: 青锋时评
关注“扰乱单位秩序”,人们关注的岂止是实习律师被跨省传唤

青锋

在山东晓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张文鹏发文称,他在深圳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传唤,引发网络关注和热议后,青锋以《实习律师被跨省传唤:“扰乱单位秩序”,是个什么罪?》为题撰写了一篇评论,试着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案件进行解读,没有想到,该文发出后引发不少网友关注和议论。

网友“花开富贵”在对“作者敢于鸣不平值得肯定”后指出,“公安依据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行政行为,并不是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有法条规定这个违法行为的,至于实习律师是否构成这个违法行为,不置可否”。意思就是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扰乱单位秩序”这一规定。

而网友"小懒懒"和“白”更是直截了当地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真有扰乱单位秩序这个违法行为哦,你可以看看第二十三条”。而且网友“白”更是进一步说明,“这件事是司法局报的警,公安机关受的案”,并指出,“一般行政单位很少主动报警”。

网友“花开富贵”更进一步将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列出,也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这说明青锋在撰写《实习律师被跨省传唤:“扰乱单位秩序”,是个什么罪?》只偏重了刑法,偏重于找罪名,而忽略了治安处罚法。也就是说,“扰乱单位秩序”虽然没有入罪,但也涉嫌违法。

青锋作为非专业法律人士,不能不承认对于法律知识还有待完善,而且,还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尤其是网友“法律人郭海珺”指出的,“传唤证上明确的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之扰乱单位秩序,案件性质属于治安案件。但从新闻媒体采访青岛市公安局时,市局新闻人明确表示‘正在侦办’。侦办为刑事案件程序,受案调查为治安案件程序。难道是青岛市局对治安案件启动了刑事手段?!”更让青锋觉得,尽管自己从事传统媒体工作那么多年,发现问题方面,还有待于向网友“法律人郭海珺”学习。此乃真的是“三人行必有我师”,活到老,一定要学到老。

一个实习律师被跨省传唤,由上述这么多网友参与讨论可见,人们关注的并非被传唤的实习律师本人,更关注的乃是“扰乱单位秩序”,乃至今后每一个人能不能到有关单位,乃至到有关单位的一言一行。也即弄清楚“扰乱单位秩序”的边界。不要真的像实习律师所说那样,仅仅拍摄了几段视频,没有打扰别人就惹出什么麻烦来。

对此,青锋不能不引用网友“知我者”的“司法不越位,监督不缺位,职责不混同,架好高压线监督探照灯,预防旋转门,心系百姓为民着(想),秉公办事为民觧(解)忧”的留言勉励自己,同时也面临更多网友。凡事一定要以法律为准绳,千万不能越法律雷池半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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