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产下女婴:为何生育前三天才报案?当地教育部门该担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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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新化县13岁女童产下女婴。人民网2022年8月16日引用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发布的警情通报证实,当地公安机关经已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村民邹某某抓获,并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将其刑事拘留。
一个13岁女童产下女婴已然是令人吃惊的消息了,但梳理相关报道,以及通过新化县公安局对外公开的警情,人们可以发现,受害人小花(化名)生下一名女婴的前三天,才有人以“槎溪镇一名13岁女学生小花(化名)遭强奸”向公安机关报警,更让人震惊。
好在报警后的第四天,公安机关就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村民邹某某抓获,并通过嫌疑人自己供述和DNA比对,以涉嫌强奸罪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多少让人有点安慰。
从常识来说,一个女婴被强奸怀孕到生下女婴,至少要经过十个月之久。那这十个月之间,女孩的监护人,也就是她的家长就没有发现自己孩子身体的异样,也即任何一个女人怀孕而特有的身体巨大变化吗?
据相关报道,当地学校和教育局证实,产下女婴的13岁“女孩的母亲处于精神失常状态”“其父亲常年在外地工作,女孩并没有具体的有能力照顾其生活的监护人”。这一情况再次警示人们,如何保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一个严峻而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通过相关报道,我们可以得知,这一产下女婴的13岁女孩是新化县“县中一小学四年级”的学生。那我们就不得不质疑,在女孩怀孕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女孩所在学校的班主任,或者其他老师就没有发现孩子身体的变化,以及孩子精神是否有异常出现?难道该校教师只是像一些人所说的那样,只关心学生的考试分数,以及自己每月能够拿到多少奖金,而从来不管被教育者其他方面的情况吗?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同时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及“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等。
也就是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也即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及其所在学校的老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未成年人都负有保护责任,且“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负有“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责任和义务。
湖南新化这一产下女婴的13岁女孩,其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母亲患有精神疾病,也就是说监护人很难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但所在学校及其所在学校的工作人员,为何没有及时发现孩子的异常,为何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在女孩就要生育,眼见得纸包不住火时,才有人提前三天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及其学校的相关人员早干嘛去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只是说说,更不是摆设,其中明确的“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等,不只是要挂在墙上,而是要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以及教育部门要落实到行动上。
因此,我们必须提出这样的问题,侵害13岁女孩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抓获归案,其应当依法予以惩处的同时,女孩所在学校和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又该担什么样的责任?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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