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和“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具有可比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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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独立时评人
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将于2月2日开庭。这个因为紧追肇事逃逸致逃逸者撞火车死亡一案,在“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二审改判劝烟者不担责后,让追逃逸致死案中的当事人朱振彪看到了法律的公正,似乎对自己的胜诉有了更多的信心。那么,发生在唐山的这起“追逃逸者致死案”和“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是否具有可比性?案件还会照着郑州二审法院的判决,判处追逃肇事逃逸者不承担法律责任吗?
要想得到相对明确的答案,则需要我们对两个案件以及案件的某些细节做相对的比较,才能看出二者能否有同样的结果。
纵观媒体报道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的整个过程看,2017年1月9日上午,肇事者张永焕骑摩托和别人发生碰撞后,不顾被其撞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的受害者逃离现场。而此时路过现场的朱振彪见状,就一边打电话报警一边驾驶自己的越野车追赶逃逸者。整个过程朱振彪还留心录了像。据称,在追出16公里后,路边的唐海交通局工作人员拉响警灯,加入了和朱振彪一起追张永焕的过程中。但悲剧的发生则是在张永焕被追赶到了铁路边缘,在据交通事故发生一小时后,51618次列车从南向北而来,张永焕就这样死在了铁轨上。
如果单从上述的追赶过程看,朱振彪的行为完全可以定性为见义勇为,他的行为不仅是一个公民该有的扬善抑恶的举动,也经过报警并得到了警方的默许。如果最终的结果是将张永焕劝服归案,或者促其自首,那朱振彪见义勇为则是铁板钉钉。但是,最终的结果是逃逸者在被追逃的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而死亡,则使得这一追逃行为有了变数。据报道,2017年11月,张永焕的儿子张殿凯将朱振彪告上法庭。张家认为,朱振彪的追击行为导致了张永焕的死亡,向其索赔60.98万元。这让朱振彪十分惊愕。“是不是我真做错了?”很多普通百姓脑子里固有的一旦谁被人告到法院就是谁有错的观念,让朱振彪也蒙了头。
此后,远在郑州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引发全国舆论关注,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田某某的丈夫段某某因在电梯内吸烟问题导致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在双方的争执被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劝阻且杨某离开后,段某某猝死,该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段某某确实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000元。此判决一出,立刻引来舆论热评,大多数人认为在电梯里劝吸烟者的杨某是依法而为,不该为吸烟者意外猝死负责。但让人意外地是,一审判决后,大家为其抱不平的劝烟者杨某尚未上诉,被劝猝死方家属提起了上诉。结果,二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撤销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终审“劝烟者无需担责”。
将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和“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做一比较,郑州劝烟案中吸烟者的猝死是在劝烟者杨某离开后一段时间后,在物业公司意外去世的。其不幸离世虽与劝烟者劝烟有关,但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在杨某和猝死者在物业公司有关人员劝解后,又有什么情况发生,杨某不在现场,有没有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吸烟人过世,双方都没有向法庭举证。因此,二审根据相关证据改判,有理有据更合法。而唐山“追逃逸者致死案”则和郑州劝烟案最大的不同点就是,被追逃者是在追讨者追逃过程中意外死亡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键盘敲到此处,青锋真的是为追讨者朱振彪捏了一把汗。如果法院认定追逃和被追逃的因果关系成立,那朱振彪则真的要对张永焕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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