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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10-27 08:48:53)
标签:

教育

                                                     
贵州省物价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价费[2007]160号 

 各市 ( 州、地 ) 、县 ( 市、区、特区 ) 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 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中央部属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发改价格 [2007]1434号 )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滞纳金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07]42号) 等精神,现将加强我省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项目管理权限

         教育收费项目属于全国性行政事业收费项目; 除国务院规定或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联合批准外,其他任何部门、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都无权出台新的教育收费项目。

         二、规范义务教育收费政策 

        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黔价费[2004]247 号、 黔价费 [2005]165 号和黔价费 [2006]282 号文件规定执行。学校不得强制学生看电影,对已核定向学生收取电影费标准的地方, 从2007年秋季入学起, 按国家规定取消电影费项目及标准。按照黔价费[2006]282 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春季起,我省农村中小学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学校除可向其代收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严禁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加强高中教育收费管理,认真落实高中阶段教育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政策

         (一)我省普通高中学费标准要严格按照经省政府批准,贵州省物价局、原贵州省教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我省普通高中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黔价经[1999]250 号 ) 规定执行。

         (二)2007 年秋季开学前, 由省教育厅组织评定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制定全省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费[2002]81号)规定执行。各市(州、地)自行评定的示范性普通高中,其学费标准超出黔价经[1999]250号文件规定的,应予以纠正。各市(州、地)在具体核定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费标准时, 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当地己核定的同类学校的学费标准, 超过的要降下来。2007年秋季开学后评定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其学费标准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 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核准后执行。

         (三) 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择校费收取标准仍按照《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黔教计发[2003]284号) 规定执行。学校要严格执行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 按国家统一要求,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 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 一律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择校费具体收取标准仍由各市(州、地)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 充分考虑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地不得在择校生之外以非计划生、自费生、调节生、转学生、旁听生等其他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高额费用。不得以重点校、实验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多收费。

         四、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一)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规定,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 必须由省教育厅提出方案, 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或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向学生收取重修费、补考费等费用。
 
         (二)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行下文。

        五、继续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
     
        从2006年6月1日起, 我省已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收费标准。对现有改制学校收费进行全面清理, 凡没有做到四独立”(即独立的法人、独立的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的校园、独立进行教育教学)并取得民办学校资格的,一律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政策。

        六、严格教育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对我省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

        (一)《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 [1998]2084)的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审核。凡是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准颁发《收费许可证》;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加强《收费许可证》每审工作,对年审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及时查处。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的教科书)、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的住宿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要对其《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但不收年审费,只收办证工本费。学费、住宿费、择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各地及学校要完善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将依法批准的教育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通过有关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巧立名目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比例的,各级物价、教育、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市 (州、地) 物价、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对我省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到各市(州、地)、县进行调研和检查。

         七、本通知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之前,凡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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