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矿难是不是心太软?
(2009-11-23 21: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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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鹤岗判刑 |
看到这个消息我愤怒了,又是人为事故,而我们板起指头回忆一下,在我国过去发生的诸多矿难中,哪一起不是人为事故?
矿难频发,篇篇报道皆触目惊心。这些数字实在令人震惊和发指
2005年,我国矿难百万吨死亡率2.041,为发达国家50倍,是美国的100倍。2008年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由2007年的1.485下降到1.182,即使是比我们落后的印度才在0.5以下。而我们矿难死亡率为什么这么高呢?
很显然,是因为钱,尽管我国政府对煤矿安全问题一再重视,但却抵挡不住安全监管的层层衰减的状况,无数为人不所知的幕后交易和潜规则在偷偷上演,最终导致了接连不断的矿难发生。因为那些人知道,面对大把的钞票,大不了就坐几年牢。
107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结束了,又有107个家庭失去了亲人,此时我们想一想这107个家庭正在饱受着何等的痛苦,在万分的同情和痛惜中,我们又多么希望能把矿难的罪魁祸首绳之以法,让他得到重重的处罚,以祭那些死去矿工的在天之灵,以警告那些玩忽职守的犯罪分子。
然而,法律有时往往又是格外开恩的,因此我们将不会看到相关责任人会得到严惩,大不了就坐几年牢。虽然重庆綦江矿难已经过去近半年,却还搜不到任何判决结果,不知道那判决为什么很艰难。
而在过去几十年的每次矿难中,相关责任人最多也就被几年,比如陕西省铜川市陈家山煤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165万元的重大事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陈家山煤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有期徒刑5年。
笔者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知道法律是不是对这些责任人格外开恩,166条生命的逝去仅给责任人带来5年牢狱之灾,是不是太便宜他们了。
附:近些年部分矿难的判决结果
2004年11月28日,陕西铜川陈家山煤矿作业工人在井下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造成166人死亡、45人受伤。判处陈家山煤矿矿长刘双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陈家山煤矿副矿长兼总工程师王有军有期徒刑5年。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阜康神龙煤矿董事长姜金鹏、矿长刘君波、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任彦禄有期徒刑6年、5年和3年。
四川省彭州市白鹿镇宏盛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9人死亡、11人受伤;负责人何永贵、赵顺建有期徒刑7年和6年(编者按:和上一起相比,死人不“多”,判刑很“重”)
余杭“磁土矿难”:事故最终造成吴根水等6名矿工死亡。责任人华国敏、王锦龙、徐志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郑小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5年5月19日3时22分,河北省承德县暖儿河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49名矿工死亡,1人下落不明。判决结果判处被告(责任人)人范宝安(公司调度员)、张汉波(总工程师)、郑宝章(总经理)各有期徒刑5年。范宝安、张汉波、郑宝章不服提起上诉。
2005年7月19日14时许,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金锁关镇第五煤矿未经采矿许可的二采区进风配风巷的二号掘进工作面,因穿越老巷后,引起瓦斯涌出异常,瓦检系统出现故障后未完全修复,致放炮产生火花引起爆炸,造成26名矿工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85万元的重大责任事故。判决结果被告人宋云峰(投资人)有期徒刑4年、陶博(矿长)有期徒刑3年
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李生文联办一矿系私营企业,2004年11月20日4时许,因罐体卡在矿井井壁上,负责维修的陈红亮违章作业,当日8时30分许,导致井下发生火灾,致该矿井下作业的10名工人中9人死亡。同时由于该矿及相邻的其他铁矿长期越界开采,导致井下巷道贯通,直接导致事故的升级和扩大,造成相邻的岭南矿等多个矿井共70名矿工死亡的严重后果。判决结果判处被告人李生文(法人代表)有期徒刑4年、元玉柱(承包人、生产矿长)有期徒刑6年、王红军(承包人)有期徒刑5年、元玉平(副井生产矿长)有期徒刑4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元月平(主井生产矿长)有期徒刑6年、陈红亮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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