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泾县法院 我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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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前合同内容合同关系泾县法院违约责任心理准备杂谈 |
分类: 速写.随笔类[原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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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尊敬的法官:
2、 事实也是如此,从原告与湖滨公司供给以来,相对平稳。直至2010年4月在一次要款过程中,(注意是8个月以後)我方发现有不能兑现现象(准确地说是不能满足原告付款要求的情况),在此,原告没有一次向我方诉求或者反映付款合同不能兑现问题。说明他们已经形成主体合同关系。在这样的过程中是忽略我方?还是出於他要求加盖公章时的承诺?我出於对原告负责,私下找原告第一次谈话,询问过程。并告诫原告;停止供给。原告没有采纳,这种警告在运作中不止三次。应该说原告是极其自负的,然而原告对我的警告也是置若罔闻。所以,原告对後面发生的问题是有充分心理准备,也甘愿承担风险。发生今天的事,原告应该承担一切後果。
3、付款方式的变化与合同内容的变化:1、原告和湖滨公司形成的共识,是以业主付款後支付材料款,双方在行使过程中确定为认可。2、违约责任一项,双方在行使过程中协商合同外增加每吨50元作为不能及时付款违约金,在整个合同关系内,没有指出违约不足问题。视为达成协议,原条款应废除。3、根据市场经营规则;以双赢为原则,风险自负为诚信。在市场经济中,风险无处不在,应该说,经商的人都有承担风险的心理准备,不能追求只赢不亏的理念而失去诚信。
4、 本案视为矛盾的调解,不能成立追索违约责任。1、矛盾的起因,在项目决算过程中,业主在审计中延误了三个月。致使原告资金困难时,湖滨公司没有认真对待和处理问题使矛盾产生。2、在委托书签认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欠款数额,不存在任何干预因素,说明不存在违约金,是包含合同内容的。否则原告可以拒签委托书,或者直接起诉。3、我方按照委托书要求,资金到位後立即支付,没有违约,也没有将委托资金转入湖滨公司支付而出现的违约情况。4、原告的做法出於行为不端,明知违约,在款没有到手前故意隐瞒,存在欺诈。
5、 以上陈述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作为以後陈述依据。
感谢曹文梁老师制作
本文在法庭上的原文,为保证真实性不作修改。原告单位和姓名以及涉及的有关人物暂时隐去,以後以文学形式记录,围绕该文分析这部分人群的心态、手段,展开描述。也包括我自己存在的过错,让更多的人明白商场中的险恶。